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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朗磁塑:万朗磁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8-24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投资者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
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官网及公司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发布,并按规定程序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
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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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应及时、公平。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
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公
司网站、内部刊物等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
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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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
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过审计:

                                 第 3 页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
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具体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按照中国证监会、

                                  第 4 页
交易所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时回复其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
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时,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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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第 6 页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报
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是直接责任
人;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的职能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其各自部门、公司向公司
进行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
人,负责向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修订本

                                  第 7 页
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
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
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
大信息。公司财务管理部及相关部门应当对证券部履行配合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第 8 页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监事会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信息源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提供。
    第四十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审批流程范围
    1、信息报告义务人将未公开信息提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并确定信息披露安排,如需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后披露。
    (二)拟公开信息披露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
    1、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证券部提供拟公开披露信息涉及资料;
    2、证券部负责草拟信息披露文稿;
    3、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信息披露文稿。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
    1、定期报告
    (1) 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及时提供基础资料;

    (2) 证券部编制、董事会秘书审核,就异议事项同相关部门及时沟通;

    (3) 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文稿提报给董事长审核;

    (4) 董事长召集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5) 监事会主席召集召开监事会进行审议;

    (6) 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如适用)。

   2、临时报告
    (1) 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稿;

    (2) 董事会秘书审核;

    (3) 当信息披露涉及控股股东及其他相关方时,董事会秘书应征求控股

                                 第 9 页
股东及其他相关方意见;
    (4) 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

    (5) 董事长召集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如适用);

    (6) 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如适用)。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后,如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
息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
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
措施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章 控股股东等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第 10 页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保密制度及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证券交
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
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第 11 页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十三条 有关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并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
清说明。
    第五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内幕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
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依法受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的监督,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二者就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应配合相关
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利根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或民事赔

                               第 12 页
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介机构文件等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定期交公司档案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协助公司档案室保存。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各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变动及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动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及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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