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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朗磁塑:万朗磁塑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2023-04-12  

                          证券代码:603150       证券简称:万朗磁塑       公告编号:2023-042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
  称“准则解释第15号”),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而对公
  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以下简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现
  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
  通知》(财会[2021]3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
  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 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财会
  [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
  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相关文件规定
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
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
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
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
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
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
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
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
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
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
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
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
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
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
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
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
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
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
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
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
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
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
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
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
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
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
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
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
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变
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