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在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之前,进行了事前审查和必要了解,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 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公司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2 年 4 月 21 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