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轮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0-16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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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轮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渤海轮渡”)的委托,就渤海轮渡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渤海轮渡提供的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下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四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决
议;
4、渤海轮渡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告的《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
议》”)及《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授
权委托书;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
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及本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
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渤海轮渡董事会于 2018 年 9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刊载的
《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渤海轮渡
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渤海轮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渤海轮渡召开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做出。
2.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渤海轮渡有关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
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投票
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并按《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的要求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
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渤海轮渡董事会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 15 点 00 分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
区环海路 2 号渤海轮渡一楼会议室如期举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
致。
5.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渤海轮渡董事会召集、由总经理于新建先
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渤海轮渡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召开的
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 2018 年 10 月 9 日下
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东
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渤海轮渡有表决权股份 204,565,507 股,占渤海
轮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7%。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渤海轮渡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
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5 人,代
表股份数 7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1%。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渤海轮渡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渤海轮渡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
通知》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04,565,50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5%;
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渤海轮渡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
及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
案均进行了表决,并结合网络投票情况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
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渤海轮渡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此页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城 经办律师:李城 王磊
2018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