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轮渡:《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27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 142 条关于股份回购内容的修订事项,公司拟对渤海轮
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相关
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
1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 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职工;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份的;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
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2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
行: 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采取下
价交易方式; 列方式之一:
(二)要约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易方式;
其他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 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二十三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条 第 ( 一)项、第(二)项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二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销该部份股份;属于第(二) 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三分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 会议决议。
部份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条 规 定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转让给职工。 (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 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通过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