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轮渡:独立董事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12-12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相关会议材料,就公司本次董事会拟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烟台
同三轮渡码头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烟台同三轮渡码头有限公司码头改造工程贷款 3,916 万元于 2016
年到期需要偿还,鉴于该合资公司目前的资产性质和财务状况,无
法继续取得银行贷款支持。为了维持该合资公司的持续经营,经三
家股东协商,由烟台港股份有限公司向烟台同三轮渡码头有限公司
提供 3916 万元借款,用于偿还到期的码头改造工程贷款,同时由
公司和中海客轮有限公司分别以该合资公司 32.5%注册资本责任
为限,为该笔借款向烟台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目前上述借款
已偿还 400 万元,公司拟对未偿还借款余额 3,516 万元,按 32.5%
注册资本责任为限,重新向烟台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该事
项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升公
司的综合竞争力;各方均以现金出资,按出资比例确定股权,交易
定价原则谨慎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
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并将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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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红星 唐 波
李 辉
2019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