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ZHENG DA LAW FIRM CORPORATION 中国烟台市环山路 3 号润利大厦 7 楼(邮政编码:264000) th 7 Floor, Run Li Building, 3 Huan Shan Road, Yantai 264000, China 电话 (Tel): (+86 535) 670 0528 传真 (Fax): (+86 535) 670 0529 Email(电子信箱): zdlawfirm @ 163.com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轮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渤海轮渡”)的委托,就渤海轮渡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渤海 轮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渤海轮渡提供的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下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四届第四十次董事会决 议; 4、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四届第十七次监事会决 议; 5、渤海轮渡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告的《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 议》”)、《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公告》(以下称“《监事会决议》”)及《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授权委 托书; 7、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 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及本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 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以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渤海轮渡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刊载的《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渤 海轮渡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渤海轮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 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渤 海轮渡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 2.根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渤 海轮渡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类型和届次; 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 络投票的系统及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 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 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 年修订)》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 充分披露。 3. 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渤海轮渡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 15 点 00 分在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举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0 年 5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 致。 5.本次股东大会由渤海轮渡董事长孙厚昌先生提名、渤海轮渡董 事同意并推举董事于新建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渤海轮渡本次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召开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 2020 年 5 月 6 日下午 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东名 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3 人,代表渤海轮渡有表决权股份 204,590,307 股,占渤海轮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渤海轮渡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 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3 人, 代表股份数 1,627,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3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渤海轮渡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渤海轮渡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 通知》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5,722,40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9%; 反对 495,0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5,722,40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9%; 反对 495,0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 205,722,40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9%; 反对 495,0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05,722,40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9%; 反对 495,0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205,722,40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9%; 反对 495,0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205,722,40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9%; 反对 495,0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确认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同意 22,563,70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33%; 反对 495,0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6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205,722,40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9%; 反对 495,0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 205,722,40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9%; 反对 495,0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此议案是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 议案 是否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序号 名称 当选 权的比例(%) 10.01 孙厚昌 184,259,511 89.3520 是 10.02 李明 184,259,511 89.3520 是 10.03 吕大强 184,259,511 89.3520 是 10.04 于新建 184,259,511 89.3520 是 10.05 展力 184,259,511 89.3520 是 10.06 张伟 312,817,329 151.6929 是 11.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此议案是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 议案 是否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序号 名称 当选 权的比例(%) 11.01 李辉 205,685,810 99.7422 是 11.02 唐波 205,685,810 99.7422 是 11.03 董华 205,685,810 99.7422 是 12.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此议案是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 议案 是否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序号 名称 当选 权的比例(%) 12.01 张海成 205,685,812 99.7422 是 12.02 蔡芊 205,685,812 99.7422 是 12.03 邢亚男 205,685,812 99.7422 是 12.04 辛腾 205,685,812 99.7422 是 12.05 张译文 205,685,817 99.7422 是 根据渤海轮渡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 及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 进行了表决,并结合网络投票情况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渤海轮渡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此页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城 经办律师:李城 王磊 2020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