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经过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相关业 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 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0 年 12 月 30 日 (此页无正文) 李 辉 唐 波 董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