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轮渡: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3-30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经过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同意将
如下议案提交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意见
如下:
一、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等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确认 2021 年日常关
联交易及预计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公司 2021 年的关联交易系公司业务经营和企业发展所需,关联交易价格公
允,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未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
益。
公司与控股股东辽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大力能源
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各项关联交易均已签订了
关联交易协议,该等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
有效执行,不存在重大变更的情形;各项关联交易遵守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
原则,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以下事前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公司拟继续聘任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经调查了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作为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审计机构,在审计业务过程中能够坚持审计
准则和相关的制度,很好地履行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事务,符合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事务,并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2022 年 3 月 29 日
(此页无正文)
李 辉 唐 波
董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