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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轮渡: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4-20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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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轮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渤海轮渡”或“公司”)的委托,就渤海轮渡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渤海轮渡提供的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下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

决议;
    4、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五届第九次监事会决议;

    5、渤海轮渡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告的《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

决议》”)、《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五届第九次决议公

告》(以下称“《监事会决议》”)及《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授权委

托书;

    7、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

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及本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

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以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渤海轮渡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刊载的《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渤

海轮渡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渤海轮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

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渤

海轮渡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

    2.根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渤

海轮渡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类型和届次;

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

络投票的系统及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

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

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渤海轮渡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 15 点 00 分在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举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2
年 4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

致。

    5.本次股东大会由渤海轮渡总经理于新建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渤海轮渡本次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召开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 2022 年 4 月 13 日下

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东

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3 人,代表渤海轮渡有表决权股份 204,585,007 股,占渤海轮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渤海轮渡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

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3 人,代

表股份数 174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37%。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渤海轮渡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渤海轮渡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

通知》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4,759,90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4,759,90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 204,759,90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04,759,90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204,619,90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6%;

反对 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204,759,90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04,759,90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204,619,90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6%;
反对 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渤海轮渡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

及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

进行了表决,并结合网络投票情况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渤海轮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此页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城                     经办律师:李城 王磊



                                  202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