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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渤海轮渡: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7-16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保证公司全体股东的平等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
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1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二章 应传递和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
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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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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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
生本制度第二十条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述重大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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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
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单独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

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
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
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
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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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各方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各方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三)监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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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
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
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明确公司与投资者、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严格遵守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四条    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管,公
司董事会秘书对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负有第一责任,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具体负责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应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证券事务代

                                    9
表汇总登记保管。



                         第四章 信息对外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签发。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www.sse.com.cn。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

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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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
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
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2022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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