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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渤海轮渡: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8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渤
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 2023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1,948,714,085.63
元。
    本次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5 元(含税)。截止本公告
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469,144,503 股,由此计算共计
分派现金红利 70,371,675.45 元。最终实际分配总额以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时有权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总股数
为准计算。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
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兼顾公司
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我们认
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
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对该议案无异议。
    二、关于经理层成员 2022 年度薪酬兑现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经理层成员 2022 年度薪酬兑现
方案的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关于经理层成员 2022 年度薪酬兑现方案符合
公司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有利
于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班子进取精神和责任意识,符合“责、
权、利”相统一的薪酬原则。我们对该议案无异议。
    三、关于确认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3 年日常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对《关于确认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3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联交易系公司业务经营和企业发展所需,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未损
害公司或公司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规定,体现了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综上,我们对该议案无异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考虑业务合作的连续性等因素,拟继续聘任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我们
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
验,且在 2022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工作严谨认真,
表现了良好的职业精神,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与内
部控制审计工作。我们对该议案无异议。
    五、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即将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按程序进行董
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
独立董事 6 名(含职工董事 1 名)、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
华、何贵才、汪民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吕大强、杨昊、王利民、张伟、于新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
    (一)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职所需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
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
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综上,我们对该议案无异议。
    六、关于全资子公司渤海邮轮有限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
款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公允地
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公司全资子公司渤海邮轮有限公司拟对已履行司法程序、确
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予以核销。我们认为,本次核销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加公允、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本次核
销的应收账款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无异议。




                     独立董事:李辉、唐波、董华
                           2023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