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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创环保: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09-30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对社会公众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增加利润
分配的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浙江德创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每年
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比例向股
东分配股利,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注重对股东稳定、合理的回报;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
公众股东的意见;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三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四条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五条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六条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如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适用本款规定。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2,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第七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审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二)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切实保障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
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
董事会制订,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
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章   2020-2022年分红回报规划
    第十条     2020-2022年,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
增。
    第十一条    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
董事、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第四章    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规划的制订和修改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
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充分
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即时
有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下一时段的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
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
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第十四条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重新制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后方可执行;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为
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
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