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Tuna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绍兴袍江新区三江路以南) 关于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下发的 203011 号《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创环保”、“发行人”或“公 司”)会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 构”)、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册所”或“律师”)和 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会计师” 或“审计机构”),就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落实,同时按要求对非公 开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及补充说明。现将反馈意见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汇报 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引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尽职调查报告 的含义一致)。 5-1-1 目 录 问题 1............................................................................................................................. 3 问题 2........................................................................................................................... 28 问题 3........................................................................................................................... 45 问题 4........................................................................................................................... 53 问题 5........................................................................................................................... 56 问题 6........................................................................................................................... 58 问题 7........................................................................................................................... 73 问题 8........................................................................................................................... 78 问题 9........................................................................................................................... 88 5-1-2 问题 1、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5.1 亿元,用于新建 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等。 请申请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 算依据和测算过程,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 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 资金;(3)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联系与区别,是否具备技术、人员 及市场储备等实施基础;(4)募投购买资产相关评估情况,评估参数选择的依据、 评估过程及合理性;评估增值情况及其合理性;(5)说明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 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结合公司同类项目盈利情况、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 明效益测算的谨慎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1,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 资金净额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 1 50,000 44,000 置工程项目 年产 3000 立方米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 2 4,977 4,000 剂技改项目 3 偿还银行贷款 3,000 3,000 合计 57,977 51,000 (一)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 1、该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与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情况 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总投资为 50,000 万元, 其中建筑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设备购置、安装工程及基本预备费等合计为 44,931.51 万元,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为 89.86%;铺底流动资金为 5,068.49 万元, 占比为 10.14%。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44,000 万元,不包括项目总投资中的铺 底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5-1-3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构成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1 建筑工程 5,839.54 5,839.54 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0,000.00 9,526.69 3 设备购置款 25,000.00 25,000.00 4 安装工程 2,000.00 2,000.00 5 基本预备费 2,091.97 1,633.77 6 铺底流动资金 5,068.49 - 合计 50,000 44,000 2、该项目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该项目投资金额预测主要依据项目实际需要的土地、厂房建设、机器设备、 安装工程、基本预备费及项目启动所需的铺底流动资金。 (1)建筑工程 本项目建筑工程费用 5,839.54 万元,主要用于原有在建工程的改造与新增厂 房的建设,其中改造费 2,240.37 万元,新扩建费用 3,599.17 万元,具体如下: 建造单价 名称 面积(平方米) 投资额(万元) (万元/平方米) 已有建筑改造 28,004.62 0.08 2,240.37 新增建筑 19,995.38 0.18 3,599.17 合计 48,000.00 - 5,839.54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0,000 万元,主要用于购买德升新能源的土地使用权和 在建工程,其中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66,667.90 平方米,在建工程建筑面积 28,004.62 平方米,土地与在建工程评估价值 9,526.69 万元,交易价格为 9,526.69 万元。 (3)设备购置款 设备购置款 25,000 万元,其中热处理系统 19,551.00 万元,废盐提纯设备 5,449.00 万元,相关设备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热处理系统清单 1 进料系统 2 2 破碎机 2 5-1-4 3 热解炉系统 2 4 余热锅炉 2 5 急冷塔 2 6 布袋除尘器 2 7 储罐 2 8 卸料泵 2 9 输送泵 3 10 蒸发器 2 11 SCR 反应器 2 12 碱洗塔 2 13 碱洗塔搅拌器 6 14 碱洗塔循环泵 4 废盐提纯设备清单 1 氯化钠溶解池 1 2 硫酸钠溶解池 1 3 氯化钠溶解池提升泵 2 4 硫酸钠溶解池提升泵 2 5 氯化钠溶解池提升泵 4 6 硫酸钠溶解池搅拌器 4 7 一级混凝箱 4 8 二级混凝箱 4 9 斜板沉淀箱 4 10 污泥排污泵 4 11 中间水箱 2 12 污泥浓缩箱 2 13 污泥输送泵 2 14 板框压滤机 2 15 电动泥斗 2 16 微虑供水泵 4 17 微滤反应罐 4 18 反冲装置 2 19 清洗装置 1 20 清水箱 2 5-1-5 21 絮凝剂加药装置 1 22 加酸装置 1 23 加氢氧化钠装置 1 24 碳酸钠加药装置 1 25 除磷加药装置 1 26 硫化剂加药装置 1 27 低温催化氧化反应器 2 28 双氧水投加装置 2 29 蒸发器进液泵 4 30 硫酸钠蒸发结晶系统 1 31 氯化钠蒸发结晶系统 1 32 杂盐母液多效蒸发系统 1 (4)安装工程费用 鉴于工业废盐项目设备系统市场中案例较少,安装调试较为复杂,安装工程 费用预计为 2,000 万元,占设备购置款的比例在 8%。 (5)基本预备费 按照建筑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的合计金额的一 定比例估计基本预备费,结合项目总投资金额,预估基本预备费 2,091.97 万元, 占建筑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的合计金额比例在 5% 以内。 (6)铺底流动资金 按项目流动资金需求量估计,铺底流动资金预计为 5,068.49 万元,占项目流 动资金需求量的比例在 30%以内。 综上,公司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需求及生产技术要求进行投资测算,投资测 算较为谨慎合理。 (二)年产 3,000 立方米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技改项目 1、该项目的具体投资数额与安排明细及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情况 年产 3,000 立方米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技改项目总投资为 4,977 万元,其 中设备购置费、设备安装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及预备费用合计为 4,077 万元, 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为 81.92%;铺底流动资金为 900 万元,占比为 18.08%。该项 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4,000 万元,不包括项目总投资中的铺底流动资金,具体情况 5-1-6 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费用名称 投资构成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1 设备购置费 3,870.00 3,870.00 2 设备安装费 77.00 77.00 3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 90.00 13.00 4 预备费用 40.00 40.00 5 铺底流动资金 900 - 合计 4,977.00 4,000.00 2、该项目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该项目利用现有厂房,无需新增购买土地,项目投资金额主要依据实际需要 的设备购置费、设备安装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预备费用及铺底流动资金。 (1)设备购置费 项目设备购置费 3,870 万元,其中生产设备 3,790 万元,环保设施 50 万元, 安全生产设施 30 万元,相关设备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一 生产设备 1 混炼机 2 2 预过滤挤出机+自动换网机 1 3 强力真空挤出机+自动装配系统 1 4 二级隧道干燥窑炉 1 5 窑炉 2 6 混料反应釜 2 7 自动混合设备 1 8 涂覆专机 2 9 自动切割机 1 10 实验室中试检测设备 1 11 DCS 中控系统 1 12 自动粉体、液体配料系统 1 二 环保设施 1 三 安全生产设施 1 (2)设备安装费 5-1-7 设备安装费根据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估计,预估 77 万元。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主要包括性能测试与试验费、前期工作费、建设单位管理 费,预估 90 万元。 (4)预备费用 预备费用根据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估计,预估 40 万元。 (5)铺底流动资金 本项目流动资金 3,000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900 万元。 综上,公司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需求及生产技术要求进行投资测算,投资测 算较为谨慎合理。 (三)偿还银行贷款 公司拟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的 3,000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以 部分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谨慎合理,具体如下: 1、偿还银行贷款资金规模未超过期末短期借款余额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短期借款余额 33,193.41 万元,占公司总资产 比例为 25.76%,借款余额相对较大,短期偿债压力相对较高。本次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 3,000 万元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未超过期末短期借款余额,将有利于 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水平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情况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国内有 51 家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上市公司,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资产负债 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水平对比如下: 项目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倍数) 速动比率(倍数) 同行业平均数 51.17 1.95 1.78 发行人 61.68 1.32 0.79 综上,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别 为 61.68%、1.32、0.79,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公司以部分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5-1-8 二、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 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如下: 是否用于置 序 资金预计 项目名称 项目进展 预计进度 换董事会前 号 使用进度 的投入 预计项目建设期 2020 年预计投入 新建年处理 5 为一年,第二年 8,000 万元;2021 项目已获备案 万吨废盐渣资 达产率为 50%, 年 预 计 投 入 1 并取得了环评 否 源化利用处置 第三年达产率为 30,000 万元;2022 批复文件 工程项目 80%,第四年开 年 预 计 投 入 始项目完全达产 12,000 万元 预计项目建设期 为两年,第三年 2020 年预计投入 年产 3000 立方 项目达产率为 项目已获备案 100 万元;2021 年 米高性能船舶 60%,第四年开 2 并取得了环评 预计投入 3,000 万 否 脱硝催化剂技 始项目的达产率 批复文件 元;2022 年预计 改项目 为 80%,第五年 投入 1,877 万元 开始项目完全达 产 2021 年预计用于 用于偿还 2021 3 偿还银行贷款 不适用 偿还短期银行借 否 年短期银行借款 款 3,000 万元 在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0 年 9 月 28 日)前,“新建年处理 5 万 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尚未开工;“年产 3,000 立方米高性能船舶 脱硝催化剂技改项目”已支付可行性研究、环评、能评等前期费用 4.30 万元, 不存在本次募集资金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情况。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均不存在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的情形。 三、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联系与区别,是否具备技术、人员及市 场储备等实施基础 (一)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联系与区别 公司募投项目的具体用途、涉及的相关产品或服务、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区 别与联系: 序 相关产品或服 产品是否 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区 项目名称 项目具体用途 号 务 相似或相 别与联系 5-1-9 同 收集工业废盐, 为公司在深耕环保事业 新建年处理 5 万吨 处置并资源化 的业务拓展延伸,在原有 为产废单位提供 1 废盐渣资源化利用 利用,生产经提 否 烟气治理、工业污水治理 工业废盐处置 处置工程项目 纯精练的工业 业务基础上增加危废业 用盐产品 务的战略布局 年产 3000 立方米高 生产船舶用高孔 船舶用高孔脱 为公司现有脱硝催化剂 2 性能船舶脱硝催化 是 脱硝催化剂 硝催化剂 业务的产品更新升级 剂技改项目 用于偿还正常生产经营 3 偿还银行贷款 偿还银行贷款 - - 用途发生的银行借款 (二)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实施的技术、人员、 市场等储备情况 1、技术储备情况 (1)目前关于工业废盐的主要处置技术与方法 ①焚烧法(高温铸烧) 该方法是将废盐渣直接投加至焚烧炉顶部,物料自上而下,加热温度约 900℃, 无机盐熔融流入炉底,经冷却后回收,废盐内含的有机污染物在高温下气化、分 解,焚烧炉尾气进入二燃室进一步燃烧或直接物理化学处理后排放。但该方法需 要对废盐渣进行预干燥并要求废盐渣的颗粒均匀且粒径尽可能地小,以便于颗粒 内部温度梯度最小化,但随着鼓风进入,极容易在炉顶部形成熔盐雨,在后续各 单元中随着温度的递减而发生熔融、结圈、结块等恶劣现象,并且集结于其设备 管道内壁,极易造成装置堵塞。废盐焚烧炉的运行管理要求非常高,加上焚烧炉 本身的投资和能耗也很高,导致废盐焚烧技术很难被中小企业采用。 ②热解法 热解法是利用热解炉,在 550℃~600℃、缺氧条件下,使废盐中的有机物发 生不完全氧化,分解为 CH4、H2、CO 和焦炭的过程。而废盐中的有机物热解后 形成的焦炭残留在无机盐表面,需进行进一步溶解、过滤、蒸发结晶处理,使无 机盐与焦炭分离,最终制得纯度较高的无机盐产品。 ③无害化填埋处置 该方法是将各类废盐混合并经混凝土等固化剂固化后,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 理及处置的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特殊填埋处置。该处置方法不但占用大量的 5-1-10 土地,同时易造成二次污染。 ④溶解水处理结晶法(溶解除杂+蒸发结晶处理) 该方法是将废盐重新溶解于清水中,通过物理化学法除去杂质(有机物、重 金属离子等)后再次通过蒸发结晶回收无机盐。但该方法处理成本高,且有次生 废水及污泥产生。 (2)公司工业废盐处置方法与技术储备 凭借在环保行业近 15 年耕耘,公司熟悉行业发展生态、国家最新环保政策 与方向,较为敏锐地预测到工业废盐的市场机会并积极做好相应准备。经过对工 业盐渣研究与试验,通过选型比对,公司选用碳化裂解技术处置工业有机废盐, 处理后得到的碳化盐经资源化利用精制出的产品可达到工业用盐的要求,同时将 碳盐脱杂后的物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为验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公司先后进行了小 试、中试。根据小试、中试结果,经碳化裂解处理后,有机物去除效果明显,产 物中有机质含量较低。通过精制除杂系统后,产物中重金属含量及杂质阳离子含 量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因此,采用碳化裂解+精制工艺可以达到去除有机废盐中 有机物和重金属杂质离子的目的,有利于最终产物的资源化利用。相比较焚烧法、 填埋法、溶解水处理结晶法等市场中处理废盐渣技术,碳化裂解法造成的污染较 小,处理效果较好。 根据资源化利用的产品不同,公司工业废盐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的主要生产工 艺流程如下图所示: 5-1-11 ①工业废盐处理及资源化工艺流程(产品硫酸钠) 5-1-12 ②工业废盐处理及资源化工艺流程(产品氯化钠) 2、人员储备情况 公司在环保行业耕耘多年,在环保行业积累了丰富行业经验,具备提供集烟 气治理、工业废水处理及环保工程实施的综合服务的能力,并汇聚了一大批相应 环保业务专业人才。随着固废和危废整治政策的不断出台与市场空间的释放,公 5-1-13 司在技术、人员等方面积极做好准备,注重环保固废和危废领域的研发投入与相 关人才人培养及储备。目前在工业废盐项目的重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可以确保 项目顺利启动及运营,在项目建设期及项目运营期间,公司将陆续招募行业专业 技术人才及相应的生产人员,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与高校合作,进一步打造出一 支技术开发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解决问题能力突出的危险废物治理专业队 伍。 公司重视人才的储备和培养,在团队储备方面,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在职 员工共 812 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共 205 人,占比 25.25%;技术人员 111 人, 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 90 人,占比 81.08%,核心技术骨干人员,具备环保、环境 工程工程师资格,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越信环保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现有员工 30 名,其中技术人员 8 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越信环保能 够得到公司各项技术与人员支持。 3、市场储备情况 (1)相关环保法规、标准与政策催生了工业废盐等危险废物处置及资源化 利用的巨大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自 2017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污染物 非法排放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2020 年开始实施的新《固废法》对于工业废盐等 危险废物的处置要求大幅提高,新《固废法》鼓励、要求提升企业资源化利用水 平和能力。 根据 2020 年开始实施的《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工业废盐渣等危险 废物将不被允许进入柔性填埋厂,可进入刚性填埋厂进行无害化填埋。由于填埋 处置方法将占用大量的土地,易造成二次污染,处理量有限,成本较高,且对于 部分可资源化的盐造成了浪费。与此同时,国家对于刚性填埋厂的审批较为严格, 社会公众对于废物填埋厂甚为敏感。从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综合考虑,工业废盐 的资源化利用将是工业废盐处置的主要方向。 2019 年 10 月 15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 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 号)。指导 5-1-14 意见中指出:“要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支撑,鼓励废酸、废盐、生活垃圾 焚烧飞灰等难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利用处置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 2019 年 10 月 31 日,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印发了《绍兴市“无废城市”建 设试点实施方案》指出,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拓宽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 渠道。试点工业废盐、废酸等特定类别危险废物资源化产品“点对点”、园区内 定向利用制度,制定危险废物定向利用资源化产品和过程污染控制企业标准、地 方标准,拓宽危险废物资源化出路。研究引进飞灰和工业无机废盐资源化利用等 技术,建设服务全市的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固废、危废等焚烧处置危废残渣安 全处置设施。着力解决工业废盐依赖填埋、综合利用技术缺乏的问题,提高危险 废物的资源化水平。 综上所述,国家和社会对处置危险废物的要求及工业企业对于危险废物处置 需求催生了工业废盐等危险废物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巨大市场。 (2)绍兴地区处置需求大,市场容量足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第 2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本)》,“工业副产废盐资源化处理项目”被列为鼓励类行业。 工业盐渣主要来源于有机合成工业、精细化学品工业、医药工业、农药工业、 印染工业等诸多行业。浙江省为全球的纺织基础原料的生产基地,区域内以中小 工业企业为主,绍兴地区内纺织、印染和制药等纺织及化工上下游企业较多。区 域内的工业废盐产生单位因新《固废法》及危险废物填埋规则的改变,工业废盐 的处置途径减少,导致市场中工业废盐的处置需求增大。随着新《固废法》、国 家“无废城市”等环保法律及政策实施、推进,工业废盐等危险废物的处置及资 源化利用的市场容量将持续稳定发展,未来市场容量充足。 综上,公司具备年处理 5 万吨工业废盐项目实施相应的技术、人员、市场等 储备,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二)年产 3,000 立方米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技改项目实施的技术、人员、 市场等储备情况 年产 3,000 立方米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技改项目为公司现有高孔蜂窝式催 化剂产品的产能扩充,高孔蜂窝式催化剂为公司的优势产品,其主要用于船舶脱 硝处理。公司经过多年脱硝催化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具备成熟的船舶脱硝催 5-1-15 化剂相关的技术和人员储备。 1、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技改项目技术储备情况 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为高孔蜂窝式催化剂产品,其生产工艺相对于低孔蜂 窝式催化剂和平板式催化剂的工艺要求较高。公司具有与高孔蜂窝式催化剂相关 的专利共 10 项。公司为《蜂窝式烟气脱硝催化剂》(GB/T31587-2015)、《烟气脱 硝催化剂化学成分分析方法》(GB/T31590-2015)两项国家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 之 一 ; 同 时 也 是 《 GB/T35209 - 2017 烟 气 脱 硝 催 化 剂 再 生 技 术 规 范 》 和 《GB/T34701-2017 再生烟气脱硝催化剂微量元素分析方法》的制定单位之一。 2016 年 9 月公司与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签订了《烟气中协同控制二噁英和船 用 SCR 催化剂技术研发及应用》合作协议,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指导公司开发船 用柴油机 SCR 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2019 年 5 月,公司与中国科学院过程工 程研究所签署《院士专家工作站合作协议》,约定在低温脱硝技术与催化剂、柴 油机催化剂、催化剂再生技术、脱硫脱硝一体化技术、垃圾发电厂二恶英催化剂 等方面开展技术合作研究,并且在人才培养尤其是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开展全 方位合作,培养公司技术创新队伍,提高技术创新的能力。 公司高孔蜂窝式催化剂的主要生产流程如下图所示: 5-1-16 如上图所示,高性能船舶催化剂的主要原料 TiO2、WO3、SiO2 加入水进行 混合后,加入 V2O5、乳酸、硬脂酸、粘胶纤维、聚环氧乙烯等材料,常温下在 混合设备中进行多次捏合后形成塑性体。该塑性体经预挤出设备挤出形成棒状体, 棒状体再经挤出设备挤出成为蜂窝状催化剂物料。该物料放入一级干燥室一定时 间的保温干燥(50℃),再进入二级干燥箱在一定温度(150℃)用蒸汽加热初步 烘干,再进入三级干燥用电加热完全烘干(500℃),经干燥后的催化剂切割成规 定尺寸后经验合格后即为成品,成品催化剂经再组装最终形成催化剂模块入库。 该生产工艺共分材料捏合系统、材料挤出系统、干燥系统和制料系统四大工 序。 材料捏合系统工序:将各种物料按一定配比 5 次捏合后形成塑性体,该阶段 在常温下进行。 材料挤出系统工序:将前道工序产生的塑性体经预挤出设备充分混合成型后 形成棒状材料,棒状材料经挤出设备挤出成型为蜂窝状物料,该工艺为物料物理 成型。 材料干燥系统工序:该物料放入一级干燥室一定时间的保温干燥(50℃), 5-1-17 再进入二级干燥箱在一定温度(150℃)用蒸汽加热初步烘干,再进入三级干燥 用电加热完全烘干(500℃)。制料系统工序主要将烘干的催化剂物料切割成规定 尺寸,制成成品催化剂。 2、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技改项目人员储备情况 公司自 2012 年开始生产蜂窝式催化剂,2016 年开始研发适用于船舶脱硝需 求的高孔蜂窝式催化剂,2017 年开始批量生产高孔蜂窝式催化剂。公司经过多 年的脱硝催化剂生产、研发,形成了丰富的技术经验,培养了一支优秀的催化剂 研发团队和经验丰富的催化剂生产队伍。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具有与脱 硝催化剂相关丰富经验的研发、生产技术人员共 37 人,其中,具备工程师及以 上职称的共 9 人,占比为 24.32%,公司与脱硝催化剂相关的研发、生产技术力 量较强。 3、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技改项目市场储备情况 (1)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的市场空间 随着国际航运业及远洋船舶运输的发展,船舶所产生的废气排放已成为沿海 地区尤其是港口大气的主要污染源。据统计,船舶柴油机的氮氧化物(NOx)排 放量占世界氮氧化物(NOx)总排放量的 15%左右。为了减少船舶排气对大气环 境的污染,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不同的船舶排放法规。目前国内外对 于船舶氮氧化物(NOx)排放的主要法规情况如下: ①国际法规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 1997 年 9 月在《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议定书中审议并通过了附则 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并于 2005 年 5 月生效。2008 年 10 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VI 的修正案正式获得批准。2010 年国际海事组织(IMO)对《国际防止船舶造成 污染公约》附则 VI 氮氧化物(NOx)的排放规则进行了修正,并划定了排放控 制区,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的给出了氮氧化物(NOx)的排放标准,即第一阶段排 放标准(Tier I)、第二阶段排放标准(Tier II)和第三阶段排放标准(Tier III)。 目前正在施行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Tier III)要求: 5-1-18 2016 年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氮氧化物(NOx)排放控制区内,低速柴油机的 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必须小于 3.4 g/(kWh),高速柴油机的氮氧化物(NOx) 排放量必须小于 2.0g/(kWh)。 该标准对氮氧化物(NOx)的排放量限制比 2011 年实施的第二阶段排放标 准(Tier II)标准更加严格。第二阶段排放标准(Tier II)要求的氮氧化物(NOx) 排放量比第一阶段排放标准(Tier I)降低约 20%,而第三阶段排放标准(Tier III) 要求的氮氧化物(NOx)排放量比第一阶段排放标准(Tier I)降低约 80%。 根据相关机构进行的船舶实船排气测试,定额转速在 127r/min 的低速船用 柴油机的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在 19g/(kWh)~24g/(kWh)之间,与限定 要求相去甚远。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使得船舶制造企业必须采取应对措施,以降 低氮氧化物(NOx)的排放量。 目前国际海事组织(IMO)已经划定了北美和美国加勒比海氮氧化物排放控 制区(ECA)。到 2021 年还将增加波罗的海和北海两个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 (ECA)。 ②国内法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 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促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 通运输部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方案要求:2015 年 3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舶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中国 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舶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满 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第二阶段排放标准(Tier II) 5-1-19 中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舶柴油发动机 重大改装的、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和内河控制区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 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 30 升的船舶柴油发动机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 污染公约》(MARPOL)第三阶段排放标准(Tier III)中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目前,国内排放控制区主要包括内河控制区和沿海控制区,内河控制区范围为长 江干线(云南水富至江苏浏河口)、西江干线(广西南宁至广东肇庆段)的通航 水域。 随着国际海事组织(IMO)Tier III 标准的出台,船舶柴油机尾气中的 NOx 治理显得十分紧迫,船舶用脱硝催化剂等船舶排放治理业务的市场规模逐渐扩大。 保守预测国内 SCR 脱硝市场需求总量为 430.57-469.71 亿元/年,国际市场需求总 量为 1,344.41-1,466.63 亿元/年。 综上所述,公司具备年产 3,000 立方米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技改项目实施 相应的技术、人员、市场等储备,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四、募投购买资产相关评估情况,评估参数选择的依据、评估过程及合理性; 评估增值情况及其合理性 (一)募投购买资产相关评估的情况 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涉及越信环保购买德升新能源的土地和在建 工程,公司聘请的中企华评估已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20)第 4308 号《浙江 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浙江德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 滨海新城江滨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 2020 年 8 月 31 日。 中企华评估对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对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法进行 评估。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购买的土地与在建工程账面价值 6,379.22 万元,评 估价值 9,526.69 万元,评估增值 3,147.47 万元,增值率为 49.34%。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0 年 8 月 31 日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在建工程 4,437.23 4,653.27 216.04 4.87 土地使用权 1,941.99 4,873.42 2,931.43 150.95 5-1-20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0 年 8 月 31 日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资产总计 6,379.22 9,526.69 3,147.47 49.34 (二)募投购买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参数选择的依据、评估过程 1、土地使用权概况 待估宗地位于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东至百川路,南至海天道,西至规划地 块,北至畅和路,用途为工业,土地性质为出让,该宗地使用权面积为 66,667.90 ㎡。准用年限为 50 年,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067 年 8 月 29 日,截至评估基 准日,剩余使用年限为 47.02 年。 2、评估方法 对本次购买的土地采用市场法评估,市场法是选取一定数量的可比案例,与 评估对象进行比较,根据其差异对可比案例成交价格进行处理后得到评估对象价 值的方法。公式如下: 评估价值=可比案例价格×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区位状况修正×实 物状况修正×权益状况修正 (1)选择交易案例 根据替代原则,选取近期同一供需圈内相近的三个交易案例进行比较。 (2)比较因素的选择 根据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实际情况,选用影响待估对象价值的比较因素,主 要包括:交易情况、交易时间、区位状况因素和实物状况因素、权益状况因素等。 (3)比较因素修正 将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从交易情况、交易时间、区位状况因素和 实物状况因素、权益状况因素等方面进行系数修正,得出评估对象的比准价格。 3、评估结果及分析 根据比较因素修正结果,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 48,734,200 元,增值情况如 下: 单位:元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土地使用权 19,419,857.31 48,734,200.00 29,314,342.69 150.95 5-1-21 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是由于当地工业用地市场价格上涨所致。 (三)募投购买的地上建筑物的评估参数选择的依据、评估过程 1、募投购买的地上建筑物概况 拟购买的在建工程基准日账面值为 44,372,348.84 元,建筑面积 28,004.62 平 方米,截至评估基准日工程形象进度为 82.00%,合理工期约为 1.64 年,账面值 包括材料、人工和设备等。 2、评估方法 本次采用成本法评估。该工程为合理工期在半年以上、且属于正常建设的在 建项目,在此期间投资涉及的材料、人工和设备等价格变动幅度不大,且账面未 包含资金成本,则按照账面值扣除不合理费用后加适当的资金成本确定其评估值。 3、评估结果及原因分析 单位:元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土建工程 44,372,348.84 46,532,700.00 2,160,351.16 4.87 在建工程评估增值主要是因为在建工程账面金额未考虑资金的时间成本,本 次评估考虑了合理工期内的资金的时间成本。 (四)募投购买资产评估增值情况及其合理性 1、土地资产评估的增值情况及其合理性 单位:元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土地使用权 19,419,857.31 48,734,200.00 29,314,342.69 150.95 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是由于当地工业用地市场价格呈上升趋势所致。 本次评估选取近期同一供需圈内相近的三个交易案例进行比较,评估所选的 可比案例的情况如下: 项目 评估对象 可比案例 1 可比案例 2 可比案例 3 绍兴滨海新城江滨 绍兴滨海工业 绍兴袍江工业 区,东至百川路,南 袍江工业区越英路与 宗地位置 区海涂九一丘 区规划支路以 至海天道,西至规划 开源路交叉口 地段 西 地块,北至畅和路 实际用途 工业 工业 工业 工业 土地性质 出让 出让 出让 出让 5-1-22 项目 评估对象 可比案例 1 可比案例 2 可比案例 3 面积(㎡) 66,667.90 2,863.00 25,830.00 5,482.00 土地剩余年限 47.02 34.16 39.24 35.64 交易日期 2020-08-31 2018-08-24 2019-05-20 2018-06-01 土地单价(元/ 731 775 754 790 平方米) 如上表所示,与周边可比交易相比,本次拟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单价 略低于周边可比交易,评估价值具有合理性与谨慎性。 2、地上建筑物评估的增值情况及其合理性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土建工程 4,437.23 4,653.27 216.04 4.87 在建工程评估增值主要是因为在建工程账面金额未考虑资金的时间成本,本 次评估考虑了合理工期内的资金的时间成本。 综上所述,本次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评估价值具有合理性。 五、说明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结合公司同类项目盈 利情况、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效益测算的谨慎合理性 (一)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 经测算,该募投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20.26%,投资回收期(税后)5.80 年。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主要参数测算过程以及效益测算的谨慎合理性情况 如下: 1、销售收入预测 公司工业废盐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为环保行业的新兴业务领域,公司参考事先 询价情况、通过走访了解市场中同行业的销售单价情况预测废盐处置收入,同时 还考虑了工业盐循环利用产生的相应收入,预测达产年度实现销售收入 30,200 万元。 2、成本费用预测 项目的成本费用包括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折旧、营业税金及附加、销 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1)原材料、制造费用的预测 5-1-23 公司根据生产技术工艺对处理工业废盐及资源化利用过程需要的药剂等原 辅料、水电蒸汽及天然气进行预测,同时考虑到处理飞灰渣等所需要费用,预测 项目达产年度原材料与制造费用约 1,595.17 万元。 (2)折旧摊销的预测 募投项目折旧摊销依据新增产能需要投入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进行预估。 各类固定资产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折旧摊销,其中土地使用权按 50 年 摊销,房屋建筑物按 20 年折旧,机器设备按 10 年折旧,预测达产年度的折旧与 摊销金额约 2,902.18 万元。 (3)职工薪酬的预测 公司结合项目生产工程过程进行生产工人配备。生产工人的薪酬参考公司目 前的生产工人薪酬水平,结合当地社会平均薪酬水平进行预测,从项目实施第二 年开始每年以 3%的增长速率增长。 (4)营业税金及附加预测 公司分别按照应缴增值税的 7%、3%、2%测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教育附加,预测达产年度营业税金及附加约 451.87 万元。 (5)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预测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参考公司报告期内前述各项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并 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预测达产年度期间费用约 5,997.52 万元。 3、所得税 本项目企业所得税费按 25%测算,达产后年平均所得税约 4,014.10 万元。 4、测算结果 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 项目 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 达产年度销售收入(不含税) 30,200.00 万元 达产年度平均净利润 12,042.30 万元 内部收益率(税后) 20.26% 投资回收期(税后) 5.80 年 5、结合公司同类项目盈利情况、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效益测算的谨慎 合理性 工业废盐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属于环保行业新兴业务领域,也是公司新涉足的 5-1-24 业务领域,目前尚未发现同行业上市公司披露工业废盐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业务的 相关数据,也无公司同类项目情况。公司根据向市场了解工业废盐处置及资源化 利用的价格情况,使用技术工艺、原材料、人工等模拟实际经营过程,本着谨慎 性原则进行项目的收入、成本、净利润等指标测算。经初步询价,目前绍兴本地 市场中工业废盐处理单价在 6,000 元以上/吨,本次预测单价为 5,800 元/吨,具有 谨慎性。根据上述测算过程与依据,本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具有谨慎合理性。 (二)年产 3,000 立方米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技改项目 经测算,该募投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内)21.76%,投资回收期(税后)5.99 年。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主要参数测算过程以及效益测算的谨慎合理性情况 如下: 1、销售收入 本项目达产后年产 3,000 立方米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年销售收入为 9,000 万元。 2、成本费用与营业税金附加 本项目总成本费用按生产成本加期间费用进行测算,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 直接燃料和动力、直接工资和制造费用等,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等, 预测本项目达产年度总成本费用约 7,558 万元。 本项目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 税税率为增值税的 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增值税的 5%,预测达产年度营业税 金及附加约 66 万元。 4、所得税 本项目所得税为利润总额的 15%,预测达产年度所得税约 207 万元。 5、测算结果 年产 3,000 立方米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 项目 技改项目 达产年度销售收入(不含税) 9,000 万元 达产年度平均净利润 1,170 万元 内部收益率(税后) 21.76% 投资回收期(税后) 5.99 年 6、结合公司同类项目盈利情况、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效益测算的谨慎 5-1-25 合理性 公司高孔蜂窝式催化剂近来年平均销售单价在 3 万元/立方米以上,根据可 行性研究报告,该募投项目产品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按销售单价为 3 万元/立 方米测算。公司的蜂窝式催化剂技术工艺较为成熟,毛利率较为稳定,报告期内, 公司现有高孔蜂窝式催化剂的平均毛利率约为 35%。经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本 项目达产年度毛利率约为 28%,该项目的销售单价与预测毛利率低于公司现有的 高孔蜂窝式催化剂毛利率,预测具有谨慎性。 公司与市场中相关上市企业毛利率比较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产品类型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同兴环保 脱硝催化剂 55.09% 55.30% 48.29% 龙净环保 脱硝催化剂 7.58% 7.05% 31.05% 德创环保 脱硝催化剂 31.50% 23.42% 22.18% 如上表所示,公司脱硝催化剂的毛利率整体高于龙净环保,低于同兴环保 SCR 脱硝催化剂。龙净环保脱销催化剂业务主要为脱硝催化剂回收利用,近年来 毛利率相对较低。同兴环保脱硝催化剂为低温 SCR 脱硝催化剂,在温度应用领 域取得了突破,适用于非电行业,市场竞争力较强,毛利率相对较高。公司该募 投项目产品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为非电领域高孔催化剂,毛利率与上述行业内 相关上市企业相比,处于正常水平。 公司根据船舶用脱硝催化剂的市场前景与容量,并结合报告期内蜂窝式催化 剂的销售情况尤其是最近两年高孔蜂窝式催化剂的销售情况,本着谨慎性原则进 行项目的收入、成本、净利润等指标测算。根据上述测算过程与依据以及与公司 同类项目蜂窝式催化剂的销售单价与毛利率比较,本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具有谨慎 合理性。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期相关财务资料、拟 购买的土地与在建工程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查看了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明 细,复核了投资金额与项目效益的测算依据和过程;查阅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 事会的议案、决议、公告等文件;核查了本次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的投入 时间和投入进度;对募投项目进行了现场查看;通过网络查询、访谈等了解了公 司产品所在行业的未来市场情况;询问公司管理层和技术负责人,了解本次募投 5-1-26 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区别和联系以及技术、人员和市场储备等情况;对公司相 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 目”总投资 50,00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44,000 万元。“年产 3,000 立方米高性 能船舶脱硝催化剂技改项目”总投资为 4,977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4,000 万元, “偿还银行贷款”总投资 3,00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3,000 万元,发行人募投 项目投资数据的测算依据合理,测算过程谨慎; 2、发行人已制定了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 金未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3、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 项目”主要为危险废物治理业务,系发行人深耕环保事业的业务拓展延伸,在原 有烟气治理、工业污水治理等业务基础上增加危废板块的战略布局。“年产 3,000 立方米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技改项目”产品主要为船舶用高孔蜂窝式脱硝催化 剂,为公司现有脱硝催化剂业务的产品更新升级,“偿还银行贷款”主要用于偿 还正常生产经营用途发生的银行借款;发行人具备技术、人员及市场储备等实施 基础; 4、本次募投购买资产已经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了相应资产评估报告,评 估参数选择的依据充分,评估过程与评估增值具有合理性; 5、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依据充分、测算过 程合理,效益测算具有谨慎合理性。 【发行人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 总投资 50,00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44,000 万元。“年产 3,000 立方米高性能船 舶脱硝催化剂技改项目”总投资为 4,977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4,000 万元,“偿 还银行贷款”总投资 3,00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3,000 万元,公司募投项目投 资数据的测算依据合理,测算过程谨慎; 2、公司已制定了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 5-1-27 未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3、本次募投项目中,“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 主要为危险废物治理业务,为公司在深耕环保事业的业务拓展延伸,在原有烟气 治理、工业污水治理等业务基础上增加固废板块的战略布局。“年产 3,000 立方 米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技改项目”产品主要为船舶用高孔蜂窝式脱硝催化剂, 为公司现有脱硝催化剂业务的产品更新升级,“偿还银行贷款”主要用于偿还正 常生产经营用途发生的银行借款;公司具备技术、人员及市场储备等实施基础; 4、本次募投购买资产已经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了相应资产评估报告,评 估参数选择的依据充分,评估过程与评估增值具有合理性; 5、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依据充分、测算过程合理, 效益测算具有谨慎合理性。 问题 2、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内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17,327.96 万元、33,389.20 万元、39,809.54 万元和 41,647.05 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持 续增长,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 请申请人说明:(1)报告期存货账面价值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符,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或无法结算等情况;(2)结合 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发行人回复】 一、报告期存货账面价值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 情况相符,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或无法结算等情况 (一)报告期存货账面价值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各期末存货构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7,327.96 万元、33,389.20 万元、 39,809.54 万元和 41,647.05 万元,存货账面价值持续增长,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原材料 3,428.31 8.23% 2,502.00 6.30% 2,400.66 7.19% 1,463.44 8.45% 5-1-28 在产品 9,165.13 22.01% 4,698.43 11.80% 7,185.21 21.52% 4,446.79 25.66% 库存商品 1,721.99 4.13% 596.08 1.50% 916.93 2.75% 649.31 3.75% 建造合同 形成的已 27,112.67 65.10% 32,013.03 80.40% 22,886.39 68.54% 10,768.42 62.14% 完工未结 算资产 委托加工 218.96 0.53% - - - - - - 物资 原值合计 41,647.05 100.00% 39,809.54 100.00% 33,389.20 100.00% 17,327.96 100.00% 跌价准备 - - - - - - - - 净值合计 41,647.05 - 39,809.54 - 33,389.20 - 17,327.96 - 2、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账面价值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存货账面价值持续增长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 结算资产规模增长所致,与公司业务结构调整及行业结算模式相关。2017 年以 前,公司以脱硫设备、除尘设备和脱硝催化剂等产品销售为主;2018 年度至 2019 年度,公司烟气治理工程业务比重不断提高;2020 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 合同执行暂时受到较大影响。 公司所处烟气治理行业是强政策导向型行业,而国内烟气治理各个细分领 域并未同步发展,不同阶段治理重点不一,政策倾斜程度有所区别,受环保行业 政策影响,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业务侧重点有所不同。 公司的发展历程,主导产品、业务发展以及行业政策演变如下图所示: 5-1-29 2011年蜂窝 2008年 2012年平板 2014年 2018年 2007年3月颁布《现有 2011年7月颁布《火电厂大气 2016年12月,颁布《 十 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 2014年9月,颁布《煤电 三五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 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一五 规划》 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 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 新建机组2012年1月起执行 动计划(2014-2020 十一五期间正式执行 划》 在役机组2014年7月起执行 年)》 十三五期间正式执行 (1)2017 年以前,公司以脱硫设备、除尘设备和脱硝催化剂等产品销售为 主 2017 年以前,得益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断提高、燃煤机组脱硝 装机容量快速增长以及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于 2015 年 12 月联合下发的《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等政策 影响,公司除尘设备业务、脱硫设备和脱硝催化剂业务收入增长较快,且对应业 务收入占比较大,上述除尘设备、脱硫设备和脱硝催化剂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周 期相较于烟气治理工程短,使得 2017 年以前公司存货周转率较快,存货账面价 值相对较小。 (2)2018 年度至 2019 年度,公司烟气治理工程业务比重不断提高 2017 年 8 月,受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1404 号)等相关政策影响,国内火电行业燃煤机组新建规模下降、传统燃煤机组烟气 治理和减排市场逐步萎缩;另一方面,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在 2017 年基 5-1-30 本完成,后续新上机组规模减少,烟气治理行业整体进入了平稳发展阶段。在此 行业大环境影响下,公司环保业务结构进行了调整。自 2018 年起,公司加大对 烟气治理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发展,并积极向非电工程总承包业务领域市场拓展。 受此影响,公司烟气治理工程业务收入占比从 2017 年度的 32.75%上升至 2018 年度的 43.73%、2019 年度的 42.41%,分别较 2017 年度增加 10.98 个百分 点及 9.66 个百分点;由于公司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较大,建造工期较长, 对应的客户绝大部分为大型国有电厂、能源企业、化工企业等,施工周期和结算 时间相对较长,并且考虑工程项目的最终结算需经相关环保机构验收合格、客户 内部审批结算流程等因素,整个结算周期一般较长,使得烟气治理工程和水处理 工程未结算的存货账面价值从 2017 年的 10,768.42 万元上升至 2018 年的 22,886.39 万元,增长幅度较大,相应使得整体存货账面价值也增长较快。由于 项目实施的时间与政策导向存在一定的滞后,公司存货从 2019 年开始增速放缓。 (3)2020 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合同执行暂时受到较大影响 2020 年以来,公司来自印度、台湾地区及泰国等境外脱硫设备、除尘设备 订单增多,公司相应增加了生产计划及原材料备货,但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客 户开工率不足,公司合同执行暂时受到较大影响,进而导致了公司在产品及库存 商品账面价值的增长。 (二)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增长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6 月 30 2019 年 12 月 31 2018 年 12 月 31 2017 年 12 月 31 公司名称 项目 日 日 日 日 存货账面价值 894,282.20 780,655.37 735,559.62 670,477.23 龙净环保 增长幅度 14.56% 6.13% 9.71% - 存货账面价值 206,824.43 220,593.99 247,979.72 290,770.60 菲达环保 增长幅度 -6.24% -11.04% -14.72% - 存货账面价值 56,943.21 61,174.04 62,509.88 61,536.10 远达环保 增长幅度 -6.92% -2.14% 1.58% - 存货账面价值 41,647.05 39,809.54 33,389.20 17,327.96 德创环保 增长幅度 4.62% 19.23% 92.69% - 公司产品虽与龙净环保、菲达环保以及远达环保同属烟气治理行业,但提供 5-1-31 的主要产品存在一定差异,具体说明如下: 龙净环保主要从事除尘设备研发、制造及销售业务,2018 年以来,龙净环 保制定了以大气业务为基础,积极拓展固废治理、水污染治理和土壤及生态修复 业务的发展战略,近年来,龙净环保也积极通过外延并购和内生培养的方式发展 相关业务,进而导致存货账面价值不断增长。 菲达环保主要从事环保设备业务,主要是以电、布袋除尘设备业务为主,随 着煤电行业超低排放的快速推进,市场需求将逐步减小,除尘设备销售呈现逐年 减少的趋势,营业收入持续下降进而导致存货规模也相应下降。 远达环保主要在脱硫脱硝除尘工程总承包、脱硫脱硝特许经营、水务工程及 运营、脱硝催化剂制造及再生、生态修复工程、除尘器设备制造及安装等业务。 由于近年来电力环保工程业务大幅下滑,远达环保正逐步进行战略转型,致力于 提升特许经营新项目投产产能效益的提升、水务工程盈利水平的提升以及装备制 造的扭亏为盈弥补了国内电力环保工程业务的下滑影响,故远达环保收入呈现上 升趋势的同时,存货规模和账面价值波动较小。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账面价值逐年增长,主要系因报告期内,随着国 家行业政策的变动,公司产品结构发生变化,由于单一合同较大、施工周期和结 算周期长的烟气治理工程收入占比增加,相应导致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增长;与 同行业公司相比,虽同属烟气治理行业,但不同公司主要业务存在一定差异。导 致报告期内,增长的趋势也存在一定差异,其中龙净环保与公司增长趋势一致, 菲达环保、远达环保由于产品结构未发生大的变动以及火电行业燃煤机组新建规 模下降,存货账面价值出现一定的下降。 (三)公司存货是否存在较大金额库存积压或无法结算等情况 1、公司存货整体库龄时间较短 公司的存货主要为在产品、库存商品、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整体存货库龄时间较短,主要存货库龄均在 1 年以内。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龄 1 年以上的存货分别占比 12.81%、8.96%、32.37%及 31.03%,整体占比较小,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库龄 1 年以上余额 5-1-32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在产品 1,442.45 1,279.57 146.53 158.20 库存商品 120.23 139.62 665.85 248.90 建造合同形 成的已完工 11,361.00 11,467.55 2,180.26 1,812.91 未结算资产 合计 12,923.68 12,886.74 2,992.64 2,220.01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库龄 1 年以上存货余额规模较 2017 年末较为接近, 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产品及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1 年以上 余额增加较大,主要原因系:(1)受到国家政策影响,火电行业燃煤机组新建规 模下降、燃煤机组烟气治理和减排市场逐步萎缩,正在执行的烟气治理工程业务 执行和结算进度逐步放缓,相应的公司用于工程业务的催化剂在制品生产进度有 所减缓,交货周期有所延长;(2)公司非电领域烟气治理业务的拓展,与之相关 的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及相应的在产品金额增加。 2020 年 6 月 30 日,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烟气治理工程业务施工等受 到一定的影响,库龄 1 年以上存货余额较大。后续随着疫情影响的逐步消除,库 龄较长的存货将陆续完成交货和结算。 公司客户绝大部分为大型国有电厂、能源企业、化工企业等,该类客户规模 普遍较大,且大部分为国有性质,整体资信状况好,不存在因非正常中断导致后 续不能正常履行和结算的情形。 2、主要产品为非标定制产品并采用以销定产的经营模式 公司主要产品为非标定制产品,并采用以销定产的经营模式。该种模式下, 定制化程度高一方面能够较好地满足客户对于环保工程要求的定制化需求,有利 于增强公司产品竞争力,增加产品溢价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强公司存货管 理,有效避免存货出现较大金额库存挤压或无法结算等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存货账面价值持续增长主要系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 工未结算资产规模增长所致,与公司业务调整及行业结算模式相关,具有合理性;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基本相符,不存在库存积压或无法结算等情况。 二、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 否充分 5-1-33 (一)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库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统计表如下: 5-1-34 单位:万元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产品种类 库龄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 年以内 3,081.11 89.87 2,115.42 84.55 2,105.86 87.72 1,255.30 85.78 1-2 年 124.94 3.64 165.61 6.62 162.44 6.77 83.74 5.72 原材料 2-3 年 98.78 2.88 108.70 4.34 29.55 1.23 41.33 2.82 3 年以上 123.48 3.60 112.27 4.49 102.80 4.28 83.08 5.68 小计 3,428.31 100.00 2,502.00 100.00 2,400.66 100.00 1,463.44 100.00 1 年以内 7,722.69 84.26 3,418.86 72.77 7,038.69 97.96 4,288.59 96.44 1-2 年 799.94 8.73 1,138.22 24.23 39.37 0.55 75.07 1.69 在产品 2-3 年 524.41 5.72 34.19 0.73 26.19 0.36 13.08 0.29 3 年以上 118.10 1.29 107.16 2.28 80.97 1.13 70.05 1.58 小计 9,165.13 100.00 4,698.43 100.00 7,185.21 100.00 4,446.79 100.00 委托加工物 1 年以内 218.96 100.00 - - - - - - 资 小计 218.96 100.00 - - - - - - 1 年以内 1,601.76 93.02 456.46 76.57 251.08 27.38 400.41 61.67 1-2 年 39.16 2.27 49.10 8.24 363.41 39.63 75.44 11.62 库存商品 2-3 年 13.41 0.78 25.14 4.22 128.99 14.07 62.00 9.55 3 年以上 67.66 3.93 65.39 10.97 173.46 18.92 111.46 17.17 5-1-35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产品种类 库龄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小计 1,721.99 100.00 596.08 100.00 916.93 100.00 649.31 100.00 1 年以内 15,751.66 58.10 20,545.48 64.18 20,706.14 90.47 8,955.51 83.16 1-2 年 9,721.18 35.85 9,827.81 30.70 1,468.43 6.42 958.60 8.90 建造合同形 成的已完工 2-3 年 928.00 3.42 927.92 2.90 131.26 0.57 643.87 5.98 未结算资产 3 年以上 711.82 2.63 711.82 2.22 580.57 2.54 210.44 1.95 小计 27,112.67 100.00 32,013.03 100.00 22,886.39 100.00 10,768.42 100.00 1 年以内 28,376.17 68.13 26,536.22 66.66 30,101.78 90.15 14,899.81 85.99 1-2 年 10,685.22 25.66 11,180.74 28.09 2,033.64 6.09 1,192.84 6.88 合计 2-3 年 1,564.60 3.76 1,095.95 2.75 315.99 0.95 760.27 4.39 3 年以上 1,021.06 2.45 996.64 2.50 937.79 2.81 475.03 2.74 小计 41,647.05 100.00 39,809.54 100.00 33,389.20 100.00 17,327.96 100.00 5-1-36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 1 年以上库龄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及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 1 年以上库龄的原材料金额分别为 208.15 万元、294.79 万元、386.58 万元及 347.20 万元,占比分别为 14.22%、12.28%、15.45%及 10.13%, 占比较小,库龄超过 1 年的原材料主要系不常用规格的碳钢、不锈钢等原材料, 保存完好,可用于后续产品其他项目;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 1 年以上库龄的在产品金额分别为 158.20 万元、146.53 万元、1,279.57 万元、1,442.45 万元,占比分别为 3.56%、2.04%、27.23%及 15.74%, 库龄超过 1 年的在产品主要系根据订单尚未完全生产完工的催化剂和脱硫设备 等,因客户项目建设进度放缓等原因,导致交货延迟,但目前都保存完好,后续 将继续执行;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 1 年以上库龄的库存商品分别为 248.90 万元、665.85 万元、139.62 万元及 120.23 万元,整体金额较小,主要系脱硝催化剂,各期末 库龄较长的库存商品,大部分已在期后实现销售或使用。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 1 年以上库存的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分别 为 1,812.91 万元、2,180.26 万元、11,467.55 万元及 11,361.00 万元,占比分别为 16.84%、9.53%、35.82%及 41.90%,2019 年和 2020 年 6 月末库龄较长的工程施 工余额较大,主要系烟气治理工程单一合同金额较大,部分合同因为结算周期较 长,导致长库龄工程施工余额增加,但涉及的项目总体数量不多,后续也在按合 同约定正常履行。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库龄在 1 年以上的主要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 算资产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已结算 工程结算 库龄在 1 年以上的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开工时间 存货余额 工程 比例 金额 广西隆林百矿 EPC 百矿脱硫系 2018 年 4,263.66 54.57% 3,549.36 2,866.20 铝业有限公司 统 1825 EPC 陕煤化湿式 陕西润中清洁 电除尘器 MGGH 2018 年 注1 注1 2,775.49 1,821.95 能源有限公司 脱硫 1817 小计 4,688.15 5-1-37 存货库龄在 1 年以上的金额合计 11,361.00 占比 41.27% 注:1、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该项目期后已累计结算金额 1,336.41 万元,占工程施 工的比例为 48.15%。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库龄在 1 年以上的主要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 结算资产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工 已结算 存货余 库龄在 1 年以上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工程结算比例 时间 工程 额 的金额 广 西 隆 林 EPC 百矿脱硫 2018 百 矿 铝 业 系统 1825 4,263.66 54.57% 3,549.36 2,866.20 年 有限公司 陕 西 润 中 EPC 陕煤化湿 清洁能源 式电除尘器 2018 注1 注 1 2,775.49 1,821.95 有限公司 MGGH 脱 硫 年 1817 小计 4,688.15 存货库龄在 1 年以上的金额合计 11,467.55 占比 40.88% 注:1、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该项目期后已累计结算金额 1,336.41 万元,占工程施 工的比例为 48.15%。 1、广西隆林百矿铝业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司与广西隆林百矿铝业有限公司签订《百矿集团桂黔(隆林) 经济合作产业园煤电铝一体化项目 200kt/a 铝水工程供料净化脱硫系统采购合 同》。截止 2020 年 11 月 30 日,该项目累计结算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 54.57%, 该项目存货库龄为 1-2 年。根据公开信息查询,2020 年 5 月,广西隆林百矿铝业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由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吉利百矿集团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发生了变更。由于受到股东变动影响,人员结构调整使得项目审核、结算 进度延后,该公司股东背景较好、信誉较为可靠。与此同时,2020 年以来,受 疫情影响,客户单位生产经营及结算进度受到较大影响。公司判断已施工未结算 的存货余额未来能够全额收回成本,该项目存货预计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 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1-38 2、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司与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签订《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 100 万吨/年煤基二甲醚一期工程锅炉烟气湿法脱硫改造 EP 合同(湿法脱硫、湿 式电除尘、MGGH 消白)合同》。截止 2020 年 11 月 30 日,该项目累计工程结 算进度为 48.15%。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为彬县煤炭集团下属控股公司, 彬县煤炭集团集煤炭、电力、煤化工、房地产、建材、物流、金融投资为一体的 大型能源化工企业集团,其资产总额 200 多亿元,拥有陕西华彬煤业股份有限公 司、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华彬国心进出口有限公司、陕西华电瑶池发电 有限公司等多家控股、参股公司。该公司股东实力雄厚,背景较好、信誉较为可 靠,2020 年以来,受疫情影响,客户单位生产经营及结算进度受到较大影响, 公司判断已施工未结算的存货余额未来能够全额收回成本,该项目存货预计可变 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二)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期后销售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存商品的期后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库存商品的期末账面 截至 2020 年 11 月末销 截至日期 期后销售比例 余额 售结转金额 2020 年 6 月 30 日 1,721.99 1,350.40 78.42% 2019 年 12 月 31 日 596.08 429.39 72.04% 2018 年 12 月 31 日 916.93 777.31 84.77% 2017 年 12 月 31 日 649.31 612.52 94.33% 截至 2020 年 11 月末,2017 年末、2018 年末公司存货库存商品期后销售情 况较好,2019 年末及 2020 年 6 月末,由于期后时间较短,以及新冠疫情的持续 影响,期后销售比例相对较低。期末尚未结转销售的库存商品主要系催化剂,后 续仍能销售或回收利用,不存在明显跌价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期后结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0 年 11 月末 截至 2020 年 11 月末 截至日期 期末账面余额 结算账面金额 结算比例 2020 年 6 月 30 日 27,112.67 5,724.15 21.11%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2,013.03 14,660.65 45.80% 5-1-39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2,886.39 13,827.16 60.42%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0,768.42 9,267.68 86.06% 截至 2020 年 11 月末,2017 年末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期后结算 情况较好。2018 年至 2020 年 6 月,期后结算情况相对较差,主要系受到环保部 门检测流程、业主单位大股东变更以及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工程项目未能及时 结算。后续随着疫情影响的逐步消除,库龄较长的已施工未结算的项目将陆续完 成结算,未结算存货余额预计未来均能够全额收回成本,也不存在明显跌价的情 形。 (三)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龙净环保 0.92% 1.27% 0.79% 0.66% 菲达环保 9.52% 10.00% 7.82% 5.27% 远达环保 0.20% 0.19% 0% 0% 平均值 3.55% 3.82% 2.87% 1.98% 剔除菲达环保平均 0.56% 0.73% 0.40% 0.33% 德创环保 0% 0% 0% 0% 注:存货跌价率=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存货余额。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龙净环保、远达环保存货跌价准备比例较低与公司 情况较为接近。根据公开披露资料,菲达环保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率较高,主要 系以前年度在境外执行的几个燃煤电站静电除尘器项目,因客户单位经营不善, 进入破产清算,相应导致计提的对应项目的存货跌价准备较大;同时由于其以工 程项目为主,随着国家行业政策的影响,菲达环保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4.23%、7.32%和 16.71%,净利润分别为-1.98 亿元、 -4.27 亿元和 0.91 亿元,因此计提的存货跌价率较高。剔除菲达环保后,同行业 可比公司存货跌价率分别为 0.33%、0.40%、0.73%和 0.56%,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比例较低,与公司整体不存在较大差异。 (四)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政策及存货跌价测试情况 1、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及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 5-1-40 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 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 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 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 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 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2、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1)存货账面余额及跌价准备情况: 单位:万元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跌价准 跌价准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备 备 原材料 3,428.31 - 3,428.31 2,502.00 - 2,502.00 在产品 9,165.13 - 9,165.13 4,698.43 - 4,698.43 委托加工物 218.96 - 218.96 - - - 资 库存商品 1,721.99 - 1,721.99 596.08 - 596.08 建造合同形 成的已完工 27,112.67 - 27,112.67 32,013.03 - 32,013.03 未结算资产 合 计 41,647.05 - 41,647.05 39,809.54 - 39,809.54 (继上表)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跌价准 跌价准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备 备 原材料 2,400.66 - 2,400.66 1,463.44 - 1,463.44 在产品 7,185.21 - 7,185.21 4,446.79 - 4,446.79 库存商品 916.93 - 916.93 649.31 - 649.31 建造合同形 成的已完工 22,886.39 - 22,886.39 10,768.42 - 10,768.42 未结算资产 合计 33,389.20 - 33,389.20 17,327.96 - 17,327.96 2017-2019 年存货减值情况:公司产品系非标定制、以销定产,根据销售合 5-1-41 同技术协议的要求完成工艺设计后形成生产任务书,并由各事业部根据生产计划 书,编制采购计划并具体实施,公司设备制造事业部、催化剂事业部、除尘事业 部依据生产任务书组织生产。由于公司是根据销售订单组织采购和生产,一般情 况下,项目从采购、生产到交货周期相对较短,存货流转速度较快,2017-2019 年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3.34、2.25 及 1.62,因此 2017 年末、2018 年末以及 2019 年末的存货对应项目基本已在报告期执行完毕,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主要系从 2018 年起,存货中烟气治理工程对应存货增加所致。2017-2019 年,各产品的毛 利率均较高,其中脱硫设备毛利率分别为 35.74%、34.08%和 26.17%,脱硝催化 剂的毛利率分别为 22.18%、23.42%和 31.50%,烟气治理工程毛利率为 18.61%、 21.25%和 17.17%,除尘设备 2017-2019 年毛利率分别为 28.28%、19.78%和 15.94%, 扣除相关的费用及税费后,未见项目执行后存在重大亏损合同,故截至 2017 年 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存货不存在明显减值的迹象。2020 年 6 月末,由于 受新冠疫情等影响,部分产品毛利率出现下降,已加大减值测试范围。 (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减值测试情况 2017 年至 2020 年 6 月末,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报告期各期末主要存货进行 减值测试具体如下: ①工程施工 在对烟气治理工程项目进行投标时,公司会进行项目成本的测算,一般情况 下,公司不会存在中标价格小于预计总成本的情形,从历史数据看,公司烟气治 理工程的整体毛利率也相对较为稳定,对报告期各期末结存金额 100 万以上的建 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分单个项目进行减值,汇总测试如下: 单位:万元 预计 应计提 测试项目 预计(实际) 预计 可变现 结存余额 销售税 跌价准 时间 数量 完工成本 销售收入 净值 费 备 A 单位(个) b c d e=c-d f=e-b 2020 年 6 月 30 日 26,737.72 33 76,901.46 102,931.36 7,603.14 95,328.22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1,523.99 37 85,987.68 114,596.62 5,343.52 109,253.16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2,445.85 25 44,389.21 58,869.41 2,973.57 55,895.84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0,439.52 17 34,470.70 43,859.86 2,313.70 41,546.16 - 注:1、预计销售收入=根据项目签订合同收入预计;2、预计销售税费=预计销售收入 5-1-42 *预计销售税费率,下同。 从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主要烟气治理工程项目不存在减值迹 象,不需计提跌价准备。 ②库存商品 在库存商品主要为脱硝催化剂,从历史数据看,公司脱硝催化剂的整体毛利 率也相对较为稳定。对报告期各期末结存金额 30 万以上的库存商品分单个项目 进行减值测试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测试项目 预计销售 预计销售 可变现净 结存金额 应计提跌价准备 项目 数量 收入 税费 值 A 单位(个) b c d=b-c e=d-a 2020 年 6 月 30 日 1,416.35 21 1,993.11 150.15 1,842.96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01.30 5 423.78 19.76 404.02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655.72 10 850.92 42.98 807.94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72.25 7 606.84 32.01 574.83 - 从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各期末,主要库存商品项目不存在减值迹象,不需 计提跌价准备。 ③在产品 在产品主要系脱硝催化剂、除尘设备等产品。对报告期各期末结存金额 40 万以上的在产品分单个项目进行减值测试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应计提 结存余 测试项目 预计后续 预计完工 预计销售 预计销售 可变现 跌价 项目名称 额 数量 成本 成本 收入 税费 净值 准备 a 单位(个) b c=a+b d e f=d-e g=f-c 2020 年 6 月 30 日 8,514.71 37 10,892.98 19,407.70 23,760.14 1,804.76 21,955.38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611.42 18 19,152.28 22,763.70 33,924.88 1,581.88 32,343.00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6,565.98 22 1,114.48 7,680.46 9,846.38 497.35 9,349.02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334.38 16 2,399.40 5,733.78 7,350.66 387.76 6,962.90 - 从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各期末,主要在产品项目不存在减值迹象,不需计 提跌价准备。 ④原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经营模式,材料均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按 5-1-43 订单采购,存货周转率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余额分别为 1,463.44 万元、 2,400.66 万元、2,502.00 万元和 3,428.31 万元,其中包括设备制造材料、脱硝催 化剂材料、除尘设备材料以及烟气治理工程材料,该等原材料主要系用于生产目 的,且主要系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尚未完工项目备货,不存在减值情况,无 需计提跌价准备。 上述减值测试项目,报告期各期合计余额分别为 15,709.59 万元、32,068.21 万元、37,938.71 万元和 40,097.09 万元,占各期末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90.66%、 96.04%、95.30%和 96.28%,经测试,不存在减值的情况,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了解与存货可变现净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 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询问公司采购、生产、 财务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内,公司存货持续增长的原因;查看同行业可比公司招 股说明书、定期报告资料,关注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变动情况及原因; 结合存货盘点程序,查看分析长库龄存货是否存在积压、毁损无使用或处置价值 的情况;检查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在期后的生产领用以及销售等情况;复核存货的 期末库龄清单,重点关注了库龄较长的存货,结合销售合同执行情况,判断较长 库龄的存货是否存在减值的风险。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报告期存货账面价值持续增长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建造合同形成的 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规模增长所致,与公司业务结构调整及行业结算模式相关,具 有合理性;公司存货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龙净环保基本相符,公司存货规 模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基本相符,不存在库存积压或无法结算等情况。 2、公司存货整体库龄较短、期后销售情况正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龙 净环保、远达环保整体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已根据自身存货的实际情况对存货 进行了存货跌价测试,未发现存货明显存在减值风险的情况,故公司未对存货计 提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5-1-44 1、公司报告期存货账面价值持续增长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建造合同形成的 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规模增长所致,与公司业务结构调整及行业结算模式相关,具 有合理性;公司存货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龙净环保基本相符,公司存货规 模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基本相符,不存在库存积压或无法结算等情况。 2、公司存货整体库龄较短、期后销售情况正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龙 净环保、远达环保整体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已根据自身存货的实际情况对存货 进行了存货跌价测试,未发现存货明显存在减值风险的情况,故公司未对存货计 提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 问题 3、请申请人说明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等事项,请详细披露作为被 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作为原告或申请人是否充分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请申请人说明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如下: (一)公司作原告或申请人的尚未了结诉讼和仲裁情况 序号 案件编号 原告 被告 纠纷类型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情况 1、因拖欠合同款,公司向绍兴仲裁委员 会提起仲裁,要求河南中瑞环保技术有限 公司支付工程款 875.60 万元及逾期利息 损失。 2、2020 年 6 月,绍兴仲裁委员会裁决被 申请人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875.60 万元及 产品购销 (2019) 河南中瑞 利息损失; 德创环 及技术服 875.60 万 1 绍仲字第 环保技术 3、被申请人未履行支付义务,公司申请 保 务合同纠 元 0557 号 有限公司 强制执行。法院查无可执行财产,于 2020 纷 年 9 月执行终结; 4、公司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2020 年 10 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被驳回后,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对 河南中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 诉讼,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2019) 684 万元 1、因拖欠合同款,公司向郑州市高新区 河南中瑞 豫 0191 德创环 承揽合同 (后判决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中瑞环保技 2 环保技术 民初 保 纠纷 金额 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余款 684.00 万元及 有限公司 28154 号 610.04 万 逾期利息损失; 5-1-45 序号 案件编号 原告 被告 纠纷类型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情况 元) 2、2019 年 12 月,法院判决被告向公司 支付合同余款 610.04 万元及相应利息; 3、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20 年 4 月,法 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2020 年 5 月,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获立案,法 院查无可执行财产,现已终止执行。 5、公司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2020 年 11 月被法院裁定驳回,现公司拟 向被告股东提起诉讼中。 1、因拖欠合同款,公司向太原市小店区 355.62 万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北科欧远科 (2020) 元 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 255.62 万元及 北京北科 晋 0105 德创环 建设工程 (后调解 逾期利息、违约金 100.00 万元; 3 欧远科技 民初 708 保 合同纠纷 金额 2、2020 年 10 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就 有限公司 号 174.74 万 诉讼事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自愿于 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公司支付 174.74 万元。 1、因拖欠工程款,公司向山东省冠县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三融环保工程 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83.51 万元及赔偿逾 期付款损失; (2019) 183.51 山东三融 建设工程 2019 年 12 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就诉讼 鲁 1525 德创环 (后调解 4 环保工程 施工合同 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自愿于 2020 年 民初 保 金额 170 有限公司 纠纷 1 月 30 日向公司前支付 170 万元; 6412 号 万元) 3、因被告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公司申 请法院强制执行。2020 年 10 月,公司收 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已冻结被告到期债 权 200 万元。 1、因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公司向义 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义马环保电 力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180.74 万元 及利息; 2、2018 年 5 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公司 工程款 118.21 万元及利息; 3、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2018 年 12 月, 180.74 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2016) 义马环保 建设工程 元(后判 豫 1281 德创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电力有限 施工合同 决金额 民初 569 保 4、发行人不服终审判决,申请再审。2019 公司 纠纷 118.21 万 号 年 11 月,河南省高级人员法院裁定指令 元)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5、2019 年 11 月,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2020 年 7 月,经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公司工程款 118.21 万元及利息; 6、被告未履行判决。2020 年 8 月,公司 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尚在执行中。 5-1-46 序号 案件编号 原告 被告 纠纷类型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情况 1、公司向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 多支付工程款 69.43 万元及逾期利息损 (2018) 江苏仪建 建设工程 失; 苏 1081 德创环 69.43 万 6 建设集团 施工合同 2、2018 年 7 月,法院判决被告应返还超 民初 保 元 有限公司 纠纷 付款 69.43 万元,目前被告已申请破产重 1862 号 整,尚未履行判决。 3 、 2018 年 8 月 , 原 告 已 依 法 申 报 699,709.83 元破产债权。 1、因未按合同约定收货并支付货款,公 司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无锡雪浪 36.43 万 (2020) 求判令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元(后调 浙 0602 德创环 环境科技 买卖合同 向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 7 解金额 民初 保 股份有限 纠纷 失合计 36.43 万元; 16.50 万 7135 号 公司 2、2020 年 12 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就 元) 诉讼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自愿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货款 16.50 万元。 1、因拖欠到期货款,公司向北京市丰台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峰业环保 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5.98 万元及逾期 (2019) 北京峰业 利息; 京 0106 德创环 买卖合同 25.98 万 8 环保工程 2、2020 年 9 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就诉 民初 保 纠纷 元 有限公司 讼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自愿于 2020 39966 号 年 12 月 25 日前分两期向公司支付 25.98 万元。被告已于 2020 年 10 月支付第一期 款项。 1、因拖欠到期货款,公司向运城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 (2018) 山西格瑞 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 15.30 万元及逾期 德创环 买卖合同 22.34 万 9 运仲字第 环保设备 利息,共计 22.34 万元; 保 纠纷 元 63 号 有限公司 2、2018 年 8 月,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裁 决被告支付货款 15.30 万元及逾期利息, 目前被告尚未履行付款义务。 1、公司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 鸣辰(唐 请裁决鸣辰(唐山)钢结构有限公司返还 (2020) 德创环 山)钢结 买卖合同 14.12 万 公司多支付的货款 14.12 万元; 10 绍仲字第 保 构有限公 纠纷 元 2、2020 年 9 月,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裁 00 号 司 决被申请人向公司返还超付款项 14.12 万 元,目前被申请人尚未履行付款义务。 1、因拖欠到期货款,公司向长沙县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 (2018) 航天凯天 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 13.39 万元及 湘 0121 德创环 环保科技 买卖合同 13.39 万 相应利息; 11 民初 保 股份有限 纠纷 元 2、2018 年 7 月,双方和解,被告自愿偿 5795 号 公司 付货款; 3、2018 年 9 月,法院裁定准许发行人撤 诉。目前被告尚未履行付款义务。 5-1-47 序号 案件编号 原告 被告 纠纷类型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情况 1、因拖欠到期货款,公司向绍兴市越城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皇岛双轮环 秦皇岛双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1.89 万元 (2018) 及逾期利息; 浙 0602 德创环 轮环保科 买卖合同 11.89 万 12 2、2018 年 11 月,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公 民初 保 技股份有 纠纷 元 司支付货款 11.89 万元及逾期利息; 8156 号 限公司 3、因被告未履行判决,2019 年 3 月,发 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被告尚未履行付 款义务。 1、因拖欠到期货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货款 10.50 万元及逾期利息; 安徽恒意 2、2017 年 11 月,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公 (2017) 司支付货款 10.50 万元及逾期利息; 皖 0302 德创环 环保科技 买卖合同 10.50 万 13 3、因被告未履行判决,发行人申请强制 民初 保 股份有限 纠纷 元 执行。2018 年 6 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37 号 公司 被执行人于 2018 年 7 月支付 5,000 元, 2018 年 8 月支付 2 万元,余款自 2018 年 9 月起每月支付 1 万元,目前被告尚未履 行付款义务。 1、因拖欠到期货款,公司向绍兴市越城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盛凯环保 (2018) 江苏盛凯 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75 万元及逾期 浙 0602 德创环 买卖合同 14 环保工程 2.75 万元 利息; 民初 保 纠纷 有限公司 2、2018 年 9 月,法院判决被告向公司支 6637 号 付货款 2.75 万元及逾期利息,目前被告 尚未履行付款义务。 1、公司向滨城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2018) 山东炜烨 讼,要求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支付投标 鲁 1603 德创环 返还财产 保证金 2.00 万元及逾期利息; 15 热电有限 2.00 万元 民初 保 纠纷 2、2018 年 8 月,法院判决被告向公司支 公司 1179 号 付保证金 2.00 万元及逾期利息,目前被 告尚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尚未了结诉讼与仲裁情况 序号 案件编号 原告 被告 纠纷类型 诉讼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原告认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 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以发 中国能源建设 包方未结算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 集团西北电力 剩余未付工程款,于 2020 年 1 月 (2020) 江苏博泰 建设甘肃工程 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建设工程 317.91 万 1 甘 0702 民 安装有限 有限公司、德 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能源建 合同纠纷 元 初 468 号 公司 创环保、甘肃 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 电投张掖发电 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317.91 万元及 有限责任公司 相应利息,并将德创环保及甘肃电 投张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连 带被告。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5-1-48 序号 案件编号 原告 被告 纠纷类型 诉讼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 245.26 万元,支付违约金 24.7 万元,赔偿 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231.13 万元。 1、2018 年 5 月 21 日,河南省义马 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 1281 民初 479 号判决,判定被告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 20 日内赔偿原告 124 万元; 2、原被告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2018 年 9 月 30 日,河南省三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2016) 义马环保 ((2018)豫 12 民终 1578 号), 建设工程 501.09 万 2 豫 1281 民 电力有限 德创环保 撤销(2016)豫 1281 民初 479 号 合同纠纷 元 初 479 号 公司 判决,案件发还义马市人民法院重 审; 3、2019 年 12 月 19 日,河南省义 马市人民法院做出(2018)豫 1281 民初 1758 号《民事判决书》,判 定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20 日内 赔偿原告 98.65 万元; 4、原告不服,于 2020 年 1 月 7 日 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上诉,请求撤销(2018)豫 1281 民初 1758 号民事判决,诉求与原 先一致。 二、请详细披露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作为原 告或申请人是否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一)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 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 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 够可靠地计量。”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 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 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述企业会 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未了结诉讼或仲裁逐一进行分析, 并就是否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作出谨慎判断和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1、江苏博泰安装有限公司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 公司、德创环保、甘肃电投张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江苏博泰安装有限公司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 5-1-49 有限公司提供“甘肃电投张掖发电公司 2*325MW 机组脱硫除尘一体化改造工程” 服务,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为德创环保提供相关工 程服务。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公司作为连带被告与原告江苏博泰安装有限公司不存 在直接合同关系,最终是否承担偿付责任有待于法院的进一步审理。目前,该案 件处于项目的工程量鉴定阶段,鉴定结果尚未出具。公司已根据与被告中国能源 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在合同金额范围 内计提相应的负债。由于无法预计案件的审判结果,相应的涉案金额也无法可靠 计量,公司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2、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诉德创环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公司 2015 年 9 月与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2 湿式静电除尘 EPC 工 程合同》,合同总价款为 710 万元,公司签订合同时预收对方 245.26 万元。因工 程施工结算等方面纠纷,公司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180.74 万元,对方 遂起诉公司返还预付的工程款 245.26 万元。该案件经一审判决,撤销判决,后 续一审不服上诉,过程较长。由于无法预计案件的审判结果与金额,且公司对该 涉案金额 245.26 万元已作预收款项账务处理,故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综上所述,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款项已计入公司应付账款 或其他负债项目,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二)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是否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公司提请河南中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 该案涉及账面债权金额 875.60 万元,账面已按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应计提坏 账准备 175.12 万元,审理该案件的绍兴仲裁委员会已作出支持公司仲裁请求的 裁决,经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实对方无可执行财产,公司提出追加对 方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驳回后,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对河南中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诉讼,案件已被法院受理, 尚未开庭。 目前,尚未有充分证据表明,公司确定不能收回相关货款。后续,公司将随 着案件的进展做出相应会计处理。 2、公司诉河南中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及账面债权或资产金额 620.26 万元,账面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3.60 5-1-50 万元,审理法院已判决公司胜诉。经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实对方无可 执行财产,公司提出追加对方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现公司 拟向被告股东提诉讼中。 目前,尚未有充分证据表明,公司确定不能收回相关货款。后续,公司将随 着案件的进展做出相应会计处理。 3、德创环保诉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及账面债权金额 255.62 万元,账面已按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应计提坏 账准备 101.03 万元。2020 年 10 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就诉讼事项达成一致调解 意见,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公司支付 174.74 万元。该款项金额能够覆盖账面债权余额 154.59 万元。对方已于 2020 年 10 月 支付第一期款项,公司认为上述债权预计收回的可能性较大,无需计提额外的坏 账准备。 4、德创环保诉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公司对该被告涉及账面债权金额 221.24 万元,账面已按预期信用损失法相 应计提坏账准备 90.50 万元。2019 年 12 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就诉讼事项达成 一致意见,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 2020 年 1 月 30 日向公司前支付 170 万元。因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0 年 10 月, 公司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冻结被告到期债权 200 万元。该冻结款项金额能够 覆盖账面债权金额 133.74 万元,公司认为上述债权预计收回的可能性较大,无 需计提额外的坏账准备。 5、德创环保诉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该案件涉案金额 117.21 万元。2020 年 7 月,经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 院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公司工程款 118.21 万元及利息。因被告未履行判决,公 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公司申请执行冻结或划拨对方 150 万元或查封同等价 值财产。公司认为上述款项预计收回的可能性较大,无需计提额外的资产减值准 备。 6、德创环保诉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及账面债权金额 139.11 万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相应 计提坏账准备 69.56 万元。因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2018 年 8 月, 5-1-51 原告已依法申报 699,709.83 元破产债权。2020 年 12 月,公司已全额计提相应坏 账准备。 7、德创环保诉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及账面债权金额 29.00 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8、德创环保诉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及债权金额 19.48 万元,账面已按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应计提坏账准备 15.99 万元。2020 年 9 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就诉讼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对方已 于 2020 年 10 月支付第一期款项。公司认为上述债权预计收回的可能性较大,无 需计提额外的坏账准备。 9、德创环保诉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及账面债权金额 15.30 万元,账面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0、德创环保诉鸣辰(唐山)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及账面债权金额 14.12 万元。2020 年 9 月,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对方向公司返还超付款项 14.12 万元。公司认为上述债权预计收回的可能性较大, 无需计提额外的坏账准备。 11、德创环保诉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及账面债权金额 15.85 万元,账面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2、德创环保诉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及账面债权金额 13.35 万元,账面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3、德创环保诉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及账面债权金额 10.50 万元,账面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4、德创环保诉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账面债权金额 2.75 万元,账面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5、德创环保诉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案 该案及账面债权金额 2.00 万元,账面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所述,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根据预计坏账损失计提 坏账准备,结合案件诉讼结果的最新进展情况作出合理判断,已充分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 5-1-52 公司已按反馈意见要求,将上述内容在本次《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修订案)“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 “八、发行人诉讼与仲裁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获取了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了结诉讼、仲裁事项明细表, 查阅诉讼案件、仲裁事项的相关资料;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等公开网站 查询公司未了结诉讼情况;询问公司法务部、财务部负责人、代理律师,了解相 关案件的基本情况、诉讼最新进展情况、公司有关应对措施等,取得代理律师针 对相关案件的意见,复核管理层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诉讼而引起的重大或有事项导致公司将承担现实义 务、承担该义务将导致可靠计量的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预计负债,公司作为被告 或被申请人的案件无需计提预计负债;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 根据预计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结合案件诉讼结果的最新进展情况作出合理判 断,已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发行人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诉讼而引起的重大或有事项导致公司将承担现实义 务、承担该义务将导致可靠计量的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预计负债,公司作为被告 或被申请人的案件无需计提预计负债;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 根据预计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结合案件诉讼结果的最新进展情况作出合理判 断,已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问题 4、请申请人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 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是否存在投资产业基金、 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 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 5-1-53 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 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关财务性投资的投资背景、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以及形成过程等,并结合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请公司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 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是否存在投资产业基金、最近一 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一)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认定依据 1、财务性投资 根据 2020 年 6 月修订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 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 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 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 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本次发行董 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类金融业务 根据 2020 年 6 月修订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除人民银行、银保监 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 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 等。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 财务性投资与类金融业务情况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0 年 9 月 28 日)前六个月(2020 年 3 月 28 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进行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5-1-54 被投资企业 序 被投资企 持股 认缴出 实际出 实际出 主营业务与 成立日期 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 号 业名称 比例 资额 资额 资时间 上市公司业 务关系 绍兴市越 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 符合公司主 路环保科 2020 年 6 2020 年 理、土壤污染与治理修复服 1 35% 350 350 营业务及战 技有限公 月 24 日 9月 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 略发展方向 司 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 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 宁波甬德 符合公司主 2020 年 7 2020 年 理、土壤污染与治理修复服 2 再生资源 60% 4,800 100 营业务及战 月 21 日 10 月 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 有限公司 略发展方向 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 热力生产和供应、生物质燃 宁波甬创 符合公司主 2020 年 11 2020 年 料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销 3 电力科技 40% 3,200 160 营业务及战 月 12 日 11 月 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 略发展方向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 如上表所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进行的对 外投资公司均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与类金融业 务。 综上,公司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不存在实施或拟 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最近一期末 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 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二、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 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 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 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不存在实质上控制该 类基金、将该类基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或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相关 科目余额表、往来明细表等财务资料;访谈了发行人相关高管和财务人员,询问 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情况,了解发行人相关科目的具体内容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5-1-55 发行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 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最近一期末持有金 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的情况,不存在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将该类基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或构成明股 实债的情形。 【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 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 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不 存在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将该类基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或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问题 5、根据申请报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自动顺延条款。请申 请人补充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 如否,请履行决策程序予以更正。 【发行人回复】 考虑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从股东大会审议到发行上市的时间周期相 对较长,为快速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公司 2020 年 10 月 16 日召开 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以及授权董事会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如公司已于该有效期 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 2020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的议案》、 《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经审议通过了取 消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动延期条款以及授权董事会期限自动延期条 款,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5-1-56 公司拟将 2020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进行调整,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如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则有效期 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调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不再设置自动顺延条款,并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相关材料进行相应修改。 公司拟将 2020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之“(6)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具体事项”进行调整,将“本授权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如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 的核准文件,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调整为“本授权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不再设置自动顺延条款。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的议案》。 综上,公司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动顺延条款等决 议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公 司治理的要求,该事项尚需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文件以及独立董事意 见、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修订后的发行预案;查阅了《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查阅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修订稿;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等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调整的相关议案,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之决议有效期调整的相关议案,且独立董事已就 5-1-57 前述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决议的作出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符 合公司治理的要求,该事项尚需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调整的相关议案,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之决议有效期调整的相关议案,且独立董事已就 前述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决议的作出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符 合公司治理的要求,该事项尚需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问题 6、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 用处置工程项目”拟购置关联方德升新能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中该土地 及地上建筑物已被设置抵押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融资购买土地 及地上建筑物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详细情况,资 产购买的进展情况,是否符合土地政策,是否存在无法完成购买的风险,如无 法取得拟采取的替代措施,是否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上述 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信息披露的规范性。(3)结合德升新能源的财务状况、对外担保和偿债能力, 说明解除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权的具体安排、实施进展,项目实施主体是 否存在不能取得相应产权的主要障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4)募投项目 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或备案,是否取得项目实施全部资质许可;申请人是否取 得日常经营所需全部资质许可,是否存在资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报告期内 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融资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土地及地上建 筑物的详细情况,资产购买的进展情况,是否符合土地政策,是否存在无法完成 购买的风险,如无法取得拟采取的替代措施,是否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5-1-58 (一)融资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1、融资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1)公司现有土地与房产无法为项目实施提供合理空间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现拥有绍兴马山镇嵩湾村地块及绍兴滨海新 城科技创业园地块两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绍兴马山镇嵩湾村地块系公司现有环 保业务实施所处用地;绍兴滨海新城科技创业园地块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德拓智控 开展“燃煤锅炉微细粉尘减排装备及配套装置产业化项目”实施场地。 公司现有土地利用已饱和,已无法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 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废盐渣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场所。 因此,公司本次拟通过融资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方式为项目实施提供场所。 (2)融资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符合项目实施基本条件,有利于加快项目 推进实施 一方面,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实施“废盐渣项目”属于危险废物处置及资 源化利用项目,危险废物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场址具有较高的社会敏感性, 且在目前绍兴地区工业土地指标日渐紧缺的大背景下,能通过土地一级市场实施 本次“废盐渣募投项目”的储备用地选择余地不多,本次公司融资购买德升新能 源现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使用权面积 66,667.90 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符合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基本条件。 另一方面,通过土地一级市场取得项目用地并正式开展实施,整体周期较长。 而本次公司融资购买德升新能源现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 3 余年的建设,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德升新能源已累计投入在建工程 4,437.23 万元,工程形象进 度 82%,预计工程完工时间 2021 年 8 月,有利于加快项目推进实施。 综上,公司融资购买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符合募投项目实施基本条件,有利 于加快项目推进实施。 (3)融资购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区位优势明显 公司融资购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具有较为明显的区位优势。一方面,2019 年 4 月,绍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11+5”个“无废城市”建设试点,也是浙江 省唯一试点城市,而滨海新区又是绍兴市精细化工、印染和制药等废盐渣产生企 业的主要聚集区域,公司本次拟融资购买德升新能源现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位于 5-1-59 绍兴市滨海新区内,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 程项目”为解决绍兴地区工业废盐治理而设立的浙江省重点环保建设项目,这将 为公司废盐渣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业务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 该宗土地与公司同属绍兴市,且与公司总部较为接近,更便于公司日常管理。综 上,融资购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区位优势明显。 2、融资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合规性 (1)公司融资购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合法合规 公司购买的该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原用于德升新能源三元正极材料与 锂电池项目,因市场环境与国家补助政策的变化,未最终实施。 德升新能源三元正极材料与锂电池项目施工土地获取阶段:2017 年 9 月 20 日,德升新能源与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分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合同编号:虞土让合 B[2017]12 号),合同约定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名称为绍 兴市规划局滨海[2017]G7 地块(坐落于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东至百川路,南至 海天道,西至规划地块,北至畅和路),总面积为 66,667.90 平方米,地价金额为 2,007.50 万元,用途为工业用地。同年 12 月 25 日,德升新能源获得该地块的不 动产权证(浙(2017)绍兴市不动产权第 0065913 号)。 德升新能源三元正极材料与锂电池项目施工建设阶段:德升新能源已分别取 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了相应施工合同。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上述工程项目尚 未完工。 综上,德升新能源购买的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取得手续合法合规,相应项目 施工手续齐全。 (2)公司融资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经相关政府部门同意,并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程序合法合规 ①政府部门已同意土地转让并签署了入园协议 2020 年 9 月,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2020 年 14 号),同意公司工业废盐项目落户至德升新能源原 100 亩土地上。 2020 年 10 月,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与德能防火、德升新能源、越信环 保签署《补充协议书》,约定同意废盐处理项目落户在德升新能源的 100 亩土地 5-1-60 上,在德升新能源退还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相应土地奖补资金和海洋经济专 项资金后,同意办理土地转让过户至越信环保。 ②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绍兴越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德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签署<资产购买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等意见的议案》及《关于同意与本 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 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同日,越信环保与德升新能源就拟转让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签订了《资 产购买协议》。 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经表决 通过了上述议案。天册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关于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融资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事项已经相关政府部门同意并签署了 入园协议,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程序合法合规。 (二)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详细情况,资产购买的进展情况 1、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详细情况 融资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包括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七宗地上建筑物。 融资购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具体情况如下: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使用权面积 权利 序号 权证号 坐落 用途 使用期限 (平方米) 性质 绍兴滨海新城江滨 浙(2017)绍 区,东至百川路,南 工业 至 2067 年 8 1 兴市不动产权 66,667.90 出让 至海天道,西至规划 用地 月 29 日止 第 0065913 号 地块,北至畅和路 (2)地上建筑物 建筑面积 序号 名称 权证号 用途 层高 (平方米) 产权证在土地 总楼层为 1 1 车间一(一期) 工业 9,132.08 过户后一并办 层,局部 3 层 2 车间二 理 工业 13,840.82 总楼层为 1 5-1-61 建筑面积 序号 名称 权证号 用途 层高 (平方米) 层,局部 2 层 总楼层为 2 3 食堂 工业 3,077.50 层,局部 3 层 4 门卫 1 工业 80.60 总楼层为 1 层 5 门卫 2 工业 38.48 总楼层为 1 层 6 水罐区用房 工业 1,097.78 总楼层为 1 层 总楼层为 1 7 水处理设备房 工业 737.36 层,局部 2 层 合计 28,004.62 -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德升新能源已累计投入在建工程 4,437.23 万元,工 程形象进度 82%,预计工程完工时间 2021 年 8 月。 2、资产购买的进展情况 本次拟购买德升新能源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全资子公司越信环保与德升新能源就土地 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标的签订了《资产购买协议》。 公司已按《资产购买协议》约定,向德升新能源支付了土地及地上建筑转让 款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合计5,505.53万元。德升新能源已按照约定偿还相应的 抵押借款,绍兴银行解除了德升新能源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权。 越信环保已向政府部门提交了土地权证变更申请,并于2020年12月2日取得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出具的《越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确认书》: “经审查,该宗土地使用权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的规定,予以确认。” 综上,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德升新能源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正在办理 过程中,不存在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预计将于2021年初完成,公司无法购买土 地及其建筑物的风险较小。 (三)是否符合土地政策,是否存在无法完成购买的风险,如无法取得拟采 取的替代措施,是否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符合土地政策 5-1-62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建 设地块的规划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项目实施对所需地块无特殊要求,符合土地 政策的要求。 2020 年 12 月 2 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出具了《越城区国有 土地使用权交易确认书》:经审查,该宗土地使用权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确认。 2、无法完成购买的风险较小 根据 2020 年 8 月绍兴银行出具的声明函,同意德升新能源将该土地与地上 建筑物转让给德创环保或其下属企业,同意在结清借款本息的前提下,协助办理 资产抵押注销手续。 根据 2020 年 9 月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20 年 14 号), 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同意废盐项目落户至德升新能源原 100 亩土地上。 根据 2020 年 10 月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德升新能源、越信环保等主体签署 的入园协议(补充协议书),在德升新能源退还相应土地奖补资金和海洋经济专 项资金后,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同意办理土地转让过户至越信环保。 根据 2020 年 12 月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出具的《越城区国有土 地使用权交易确认书》,确认该宗土地使用权交易符合土地与房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德升新能源土地权属变更正在办理过程中,不存 在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预计将于 2021 年初完成,公司无法购买土地及其建筑 物的风险较小。 3、如无法取得拟采取的替代措施,是否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将废盐进行热解 处理后进行资源化,可有效实现固体废物的资源化管理,是一种区域循环经济模 式的创新,可有效进一步提升绍兴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综合管理的能力,是浙江 绍兴建设“无废绍兴”新模式的重要配套项目。 如公司无法按照计划取得该地块,则公司将与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继续协商 并安排周边其他地块,以满足公司项目用地需求,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产生重 5-1-63 大不利影响。 二、上述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 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一)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向德升新能源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 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详见本问题回复一“融资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必 要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二)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公司本次融资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系以中企华评估出具的《浙江德创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浙江德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滨海新城 江滨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0)第 4308 号)评估价值作为定价依据,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购买的土地与在建 工程账面价值 6,379.22 万元,评估价值 9,526.69 万元,评估增值 3,147.47 万元, 增值率为 49.34%,具体增值情况如下: 1、土地资产评估的增值情况及其合理性 单位:元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土地使用权 19,419,857.31 48,734,200.00 29,314,342.69 150.95 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是由于当地工业用地市场价格呈上升趋势所致,土地使 用权评估值 731 元/平方米,与周边可比交易每平方米单价相当,评估价值具有 合理性与公允性。 2、地上建筑物评估的增值情况及其合理性 单位:元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土建工程 44,372,348.84 46,532,700.00 2,160,351.16 4.87 在建工程评估增值主要是因为在建工程账面金额未考虑资金的时间成本,本 次评估考虑了合理工期内的资金的时间成本。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融资购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估值合理。本次拟购买的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系以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作为定价依据,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5-1-64 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绍兴越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德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签署<资产购买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等意见的议案》及《关于同意与本 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经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拟购买浙江德升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公告。 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经表决 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0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德创环保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德创环保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等相关公告。 综上,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三、结合德升新能源的财务状况、对外担保和偿债能力,说明解除该土地及 地上建筑物抵押权的具体安排、实施进展,项目实施主体是否存在不能取得相应 产权的主要障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一)德升新能源财务状况、对外担保及偿债能力情况 德升新能源主要从事储能业务和电源机柜生产组装及销售业务,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德升新能源总资产 25,064.22 万元,净资产 2,712.30 万元,货币 资金 1,635.43 万元。2019 年度完成营业收入 2,195.89 万元,实现净利润-819.96 万元,上述数据经浙江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至报告期末,德升新 能源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银行借款逾期归还以及与客户、供应商之间存 在重大纠纷的情形。 综上,截至报告期末,德升新能源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不 存在银行借款逾期归还以及与客户、供应商之间存在重大纠纷的情形。 5-1-65 (二)解除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权的具体安排、实施进展,项目实施主 体是否存在不能取得相应产权的主要障碍 公司已按《资产购买协议》协议约定,向德升新能源支付了土地及地上建筑 转让款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合计5,505.53万元。德升新能源已按照约定偿还相 应的抵押借款,绍兴银行解除了德升新能源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权。 越信环保已向政府部门提交了土地权证变更申请,并于2020年12月2日取得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出具的《越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确认书》: “经审查,该宗土地使用权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的规定,予以确认。”公司预计将于2021年初完成土地权属变更事项,公 司无法购买土地及其建筑物的风险较小。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猛、黄浙燕夫妇出具了如下承诺:“本人自愿将就浙江德 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此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给绍兴越信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及与之相关的土地奖补资金和海洋经济专项资金退还等事项给予充分 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向德升新能源增资、提供借款、个人担保等一切合法合规方 式,直至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权属变更完毕。”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德升新能源土地权属变更正在办理过程中,项目 实施主体不存在不能取得相应产权的主要障碍。 (四)相关风险已充分披露 公司已在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之“第三节 董事 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发行的相关风险因素” 之(四)其他风险中进行如下披露: “4、拟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尚未过户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将 在公司拟购买的德升新能源地块实施。目前,该宗地块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手续 正在办理当中,项目实施主体越信环保无法取得相应土地产权的风险较低。但如 因客观及不可预见等原因致使该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未能过户,将对本次募投项 目的实施构成一定影响,进而导致募投项目无法按时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5-1-66 四、募投项目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或备案,是否取得项目实施全部资质许可; 申请人是否取得日常经营所需全部资质许可,是否存在资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募投项目审批、备案及项目实施资质许可情况 1、募投项目建设已经有权机关审批及备案 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备案及环评批复取得情况如下: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情况 项目环评取得情况 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 2020-330691-77 虞环审[2020]3 号 1 利用处置工程项目 -03-151448 (滨) 年产 3000 立方米高性能船舶脱硝 2019-330602-77 绍市环越审[2019]12 2 催化剂技改项目 -03-006855-000 号 3 偿还银行贷款 - 不适用 综上所述,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已经有权机关审批及备案。 2、募投项目实施资质许可情况 (1)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 公司尚未取得开展募投项目“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 项目”项目所需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企业申请领取企业申请领取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有 3 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 3 年以上 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 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 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 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 准和要求; 5-1-67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②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情况 目前,公司“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尚在建设 当中,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人员等尚未配置完毕,故尚不具备开展危废处置及 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前提条件,也暂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申请条件。 公司目前正有序开展相关设备设施的购建,并将在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投产前, 满足相关条件并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会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如期投 产运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发布 2020 年度增补纳入规划危险 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的通知》(浙环函[2020]102 号),已将该项目纳入《浙江省危 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计划(2019-2022)年》,该项目已获得项目备案及环评 批复。结合上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预计 届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无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 (2)年产 3,000 立方米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技改项目 公司开展募投项目“年产 3000 立方米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技改项目”是 公司现有脱硝催化剂业务的产品更新升级,属于公司经营范围,该募投项目的实 施无需取得额外资质许可的情形。 (3)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偿还银行贷款”无需取得资质许可的情形。 综上,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暂未取得外,公司已经取得了实施募投项 目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且预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不存在重大实质 性法律障碍。 (二)申请人已取得日常经营所需全部资质许可,不存在资质到期无法续期 的风险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质许可情况 5-1-68 公司是一家具备烟气治理、工业污水治理及固废、危废治理等环境保护及治 理等业务能力的环保综合服务商,主要产品为烟气治理工程、脱硫设备及工程服 务、脱硝催化剂、工业污水治理工程。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质许可情 况如下: 序 资质名称 编号 颁发机构 有效期 号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 浙(绍)AQBJX Ⅲ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 至 2020 年 1 业 20170077 管理局 12 月 20 日 至 2021 年 2 辐射安全许可证 浙环辐证[D2250]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05 月 31 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至 2021 年 3 浙危废经第 182 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废催化剂) 11 月 07 日 至 2023 年 4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 91330600779389434M001V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8 月 25 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至 2020 年 5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GR20173300188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1 月 12 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 至 2023 年 6 证证书(低压成套开关 201801030104205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01 月 26 日 设备 GGD)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 至 2021 年 7 证证书(低压成套开关 201601030189468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8 月 24 日 设备 MNS)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 至 2021 年 8 证证书(低压成套开关 2016010301894684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8 月 24 日 设备 GCS)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 至 2021 年 9 证证书(低压成套开关 201601030189468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8 月 24 日 设备 XL-21)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 至 2023 年 10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 DW233038206 设厅 12 月 10 日 级) 工程设计环境工程专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至 2021 年 11 (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AW133026541 和城乡建设部 12 月 31 日 甲级 工程设计环境工程专项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 至 2022 年 12 (水污染防治工程)乙 AW233026548 设厅 10 月 17 日 级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 至 2020 年 13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TS1233074-2020 局 11 月 3 日 5-1-69 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 至 2023 年 14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0070020E51031R0M 司 06 月 04 日 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 至 2023 年 1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0070020Q53236R0M 司 09 月 07 日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 至 2023 年 16 0070020S50946R0M 认证证书 司 06 月 04 日 海关编号:3356932124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绍兴 17 检验检疫备案号: 长期有效 人备案回执 海关 3306604407 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 绍兴出入境检验检疫 18 3306604407 长期有效 证明书 局 上海浦东新区对外贸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19 02722448 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 长期有效 记表 关 海关编号:3122260XMJ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 20 检验检疫备案号: 长期有效 人备案回执 海关 3152300190 ( 浙 ) JZ 安 许 证 字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 至 2022 年 21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3]040644 设厅 04 月 14 日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资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 公司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已到期,该证书获准公司在有效期内从事“压力容 器设计”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公司压力容器属于脱硫设备,报告期内压力容器 产品销售额很小,公司已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续期申请并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获得正式受理,预计 2021 年初获取续期证书,无法获取特种设备生产许 可证的风险较小,该证书到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即将过期,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系为提升了企 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认证证书,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到期,公司已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申请复评并已通 过复评专家评审。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被列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公示浙江省 2020 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名单的通知》名单当中,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公司预计无法获取新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的风险较小。 综上,公司除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正在续期办理外,公 司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日常经营所需全部资质许可,不存在资质到期无法续期的 风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1-70 (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出具 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并检索公司所属地绍兴市政府部门相关网站,报告期内, 公司不存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相关补充披露 公司已按反馈意见要求,将上述内容在本次《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看了德创环保及其子公司现有不动产权证,现场查看了现有公司 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德升新能源与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分局签署《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17)浙 绍证经字第 1256 号)、不动产权证(浙(2017)绍兴市不动产权第 0065913 号) 等文件,以及德升新能源出售的厂房建设的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施工 合同等文件,现场查看厂房建设的具体情况;查看了越信环保与德升新能源签署 标的资产的《资产购买协议》,查看了双方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就资产 购买事宜及《资产购买协议》内容表决通过的相关文件;查看了《绍兴滨海区管 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20]14 号)和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德能 防火、德升新能源、越信环保签署的《补充协议书》;查看了实际控制人出具的 承诺;查阅了中企华评估为越信环保购买德升新能源的 100 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查阅了德升新能源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审 计报告》(南方审字[2020]0620 号),取得了德升新能源出具的不存在对外担保、 无到期债务未偿还事项的声明,检索了德升新能源报告期内诉讼。查看了越信环 保所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抵押事项予以解除的证明材料。查阅了本次募投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表及环评批复;查阅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的 议案、决议、公告等文件;查看了公司的主要经营相关的资质文件,查询了相关 法律法规,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检索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环保主管部门等政府网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本次融资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5-1-71 发行人本次融资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包括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七宗地上 建筑物,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德升新能源已累计投入在建工程 4,437.23 万元, 工程形象进度 82%,预计工程完工时间 2021 年 8 月;德升新能源土地使用权权 属变更事项正在办理过程中,不存在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预计将于 2021 年初 完成,发行人无法购买土地及其建筑物的风险较小。募投项目符合土地政策,公 司无法完成购买的风险较小,发行人已经制定了替代措施,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 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本次向德升新能源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 次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本次拟购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系以资产评估 报告评估价值作为定价依据,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信息披露规范; 3、截至报告期末,德升新能源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不存 在银行借款逾期归还以及与客户、供应商之间存在重大纠纷的情形;德升新能源 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权已解除;德升新能源土地权属变更正在办理过程中, 项目实施主体不存在不能取得相应产权的主要障碍;发行人已经在非公开发行预 案中充分披露了“拟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未能过户的风险”。 4、发行人募投项目已经有权机关的审批及备案,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尚未取得外,发行人已经取得了实施募投项目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且预计《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不存在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除特种设备生产 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正在续期办理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日常经 营所需全部资质许可,不存在资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融资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发行人本次融资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包括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七宗地上 建筑物,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德升新能源已累计投入在建 工程 4,437.23 万元,工程形象进度 82%,工程将于 2021 年 8 月完工;德升新能 源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事项正在办理过程中,不存在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根据 5-1-72 发行人说明将于 2021 年初完成,发行人无法购买土地及其建筑物的风险较小。 募投项目符合土地政策,发行人无法完成购买的风险较小,发行人已经制定了替 代措施,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本次向德升新能源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 次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本次拟购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系以资产评估 报告评估价值作为定价依据,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信息披露规范; 3、截至报告期末,德升新能源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不存 在银行借款逾期归还以及与客户、供应商之间存在重大纠纷的情形;德升新能源 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权已解除;德升新能源土地权属变更正在办理过程中, 项目实施主体不存在不能取得相应产权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已经在非公开发行预 案修订稿中充分披露了“拟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尚未过户的风险”。 4、发行人募投项目已经有权机关的审批及备案,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尚未取得外,发行人已经取得了实施募投项目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且根据发行 人说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不存在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除特 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正在续期办理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 取得日常经营所需全部资质许可,不存在资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 为。 问题 7、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说明并披露:(1)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 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理由。(2)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 管最近 36 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 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3)请申请人披露上市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 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5-1-73 【发行人回复】 一、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包 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理由 (一)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最近 36 个月内,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行政处罚共 1 项,具体 情况如下: 序 处罚 决定书文 处罚机 处罚日期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整改措施 号 对象 号 关 印度子公 印度 CA 印度储 公司注册后未 罚款 司已缴纳 1 子公 No.NDL 备银行 2019/10/11 在 60 日内缴纳 100,000 印 罚款,并缴 司 483/2019 外汇局 注册资本 度卢比 纳注册资 本 除上述行政处罚以外,发行人及合并报表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二)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印度《外汇管理法》第13条之相关规定,任何人违反了本法案的条款或 者在行使本法案的权力时违反了所颁布的任何规则、规章、通知、指导、命令或 者违反了储备银行进行授权的任何条件;此时,如果违反金额是可以计量的,那 么在判决时他将被征收三倍于违反金额的罚款;如果该金额是不可计量的,罚款 将高达200,000卢比;如果该违反是持续的,在违反持续期间,在第一天之后每 天将被征收5,000卢比的进一步罚金。 印度子公司违法涉及金额1,000万卢比,按逾期天数被罚款10万卢比,罚款 金额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不足1万元,罚款金额较小,且罚款金额仅占违法涉 及金额的1%,远低于最高三倍于违反金额的罚款金额。因此,印度子公司上述 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以上行政处罚属于一般行政处罚, 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印度子公司所受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 36 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 近 12 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5-1-74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金猛 董事长 2 赵博 副董事长、总经理 3 邬海华 董事、财务总监 4 马太余 董事、副总经理 5 李俊华 独立董事 6 杨忠智 独立董事 7 杨长勇 独立董事 8 王磊 总经理助理 9 刘飞 董事会秘书 10 徐明 副总经理 发行人上述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最近12个月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情况。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申请人上市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 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一)发行人自上市以来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 罚的情况以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发行人自上市以来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 情况,并于2020年9月30日披露了《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五年未 被 证 券监管部门和 交 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 管 措施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0-050)。 (二)发行人自上市以来历任董事、高管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1、自上市以来历任董事、高管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 罚的情况 发行人前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蔡学军曾因涉嫌短线交易于2020年4月29日收 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对其立案调查,于2020年7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6月14日至7月4日期间,蔡学军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5次,累计买入股 份11,500股,累计买入金额133,201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42次,累计卖出股份 5-1-75 11,500股,累计卖出金额142,303元。上述交易完成后,蔡学军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蔡学军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11,500股公司股票的 行为,已构成短线交易;蔡学军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未按规 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同时,卖出所持全部11,500股公司股票的 行为,也违反了《公司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蔡学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 十七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1.4 条、第3.1.7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公司历任董事、高管自公司上市以来不存在被证券监 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等情况。 2、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该事项发生后,蔡学军对上述处罚表示无异议,并已将上述股票产生的收益 上缴至公司。2020年5月18日,蔡学军辞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职务,辞任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后,蔡学军仍继续在公司任职。 公司董事会已对蔡学军个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蔡学军证券账户 的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 对《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 鉴于蔡学军整改措施到位,且不再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同时上述立案调查与 通报批评主体不涉及公司,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实质性障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最近三年以来的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核查相关主管 5-1-76 部门出具合规证明文件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印度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罚款缴纳凭证等文 件;网络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浙江政务服务网、、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与查询网站等相关网站;取得了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及出具的相关声明;取得了发 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征信报告;查阅了《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 公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公告》、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公告》以及上交所 《关于对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蔡学军予以通报批评的 决定》;取得了发行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曾因未及时缴纳注册资本 受到印度储备银行外汇局给予 10 万元卢比罚款处罚,上述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 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行政处罚 以外,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2、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个月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3、发行人自上市以来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的情况;发行人前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蔡学军曾因涉嫌短线交易于2020年4月2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对其立案调查,于2020年7月22日收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其予以通报批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公司 历任董事、高管自上市以来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等情况。鉴于蔡学军整改措施到位,且不再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同时上述立案调 查与通报批评主体不涉及公司,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实质性障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5-1-77 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存 在重大行政处罚。 2、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3、发行人上市来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 况,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问题 8、请申请人对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申请人产生 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1)区分原告、被告,以列表方式披露单笔及累计诉 讼、仲裁涉案金额达到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诉讼仲裁认定标准的案件受理 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含冻结资产情 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标、 技术、主要产品等是否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区分原告、被告,以列表方式披露单笔及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达到 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诉讼仲裁认定标准的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 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含冻结资产情况) (一)公司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诉讼案件 报告期内,公司标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仅有一例,该案件相关情 况如下: 案号 原告 被告 纠纷类型 诉讼请求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 (2017) 德 创 河南平煤 建设工程 1、请求判令河南 1,652.17 万 已调解结案。 豫 04 民 环保 神马节能 施工合同 平煤神马节能科 元 河南平煤神 5-1-78 初 135 号 科技有限 纠纷 技有限公司向原 马节能科技 公司、河南 告支付拖欠工程 有限公司、河 能信热电 款项及利息合计 南能信热电 有限公司 2,007.475 万元; 有限公司自 2、请求判令河南 愿向发行人 能信热电有限公 连带支付工 司对上述款项支 程 款 合 计 付承担连带责 1,652.17 万 任。 元,目前已支 付完毕。 除上述案件以外,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涉案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诉 讼或仲裁情况,亦不存在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标的金额 在 1,0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或仲裁。 (二)上述案件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认定的重大诉讼案 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 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 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 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2 规定:“上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 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 11.1.1 条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 11.1.1 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公司与河南平煤神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案件涉 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2016 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 36,612.00 万元,上述案件 涉案金额占 2016 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4.51%,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报告期内,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涉案金额累 计计算也均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综上所述,发行人发生的单笔及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未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单笔及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达 5-1-79 到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诉讼仲裁认定标准的案件。 二、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标、技术、 主要产品等,是否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 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 (一)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未决案件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原告 序 被告/被 纠纷 涉案金额 案件编号 /申 纠纷主要内容 最新进展 号 申请人 类型 (万元) 请人 1、因拖欠合同款,公司向绍兴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河南 中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 程款 875.60 万元及逾期利息损 失。 2、2020 年 6 月,绍兴仲裁委员 产品 会裁决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工 购销 程款 875.60 万元及利息损失; 河南中 (2019) 及技 3、被申请人未履行支付义务, 德创 瑞环保 1 绍仲字第 术服 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无可 875.60 审理中 环保 技术有 0557 号 务合 执行财产,于 2020 年 9 月执行 限公司 同纠 终结; 纷 4、公司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 人的申请,2020 年 10 月,郑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驳 回后,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对河 南中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股 东提起诉讼,案件已被法院受 理,尚未开庭。 1、因拖欠合同款,公司向郑州 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河南中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支付合同余款 684.00 万元及逾 (2019) 河南中 期利息损失; 684(后判 承揽 拟向被告 豫 0191 德创 瑞环保 2、2019 年 12 月,法院判决被 决金额 2 合同 股东提起 民初 环保 技术有 告向公司支付合同余款 610.04 610.04 万 纠纷 诉讼中 28154 号 限公司 万元及相应利息; 元) 3、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20 年 4 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4、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 5-1-80 务,2020 年 5 月,公司申请强 制执行并获立案,法院查无可执 行财产,现已终止执行。 5、公司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 人的申请,2020 年 11 月被法院 裁定驳回,现公司拟向被告股东 提起诉讼中。 1、因拖欠合同款,公司向太原 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北京北 建设 支付合同款项 255.62 万元及逾 355.62 (后调解 调解结案, 晋 0105 德创 科欧远 工程 期利息、违约金 100.00 万元; 3 金额 尚未履行 民初 708 环保 科技有 合同 2、2020 年 10 月,经法院调解, 174.74 万 完毕。 号 限公司 纠纷 双方就诉讼事项达成一致调解 元) 意见,被告自愿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公司支付 174.74 万 元。 1、因拖欠工程款,公司向山东 省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 付货款 183.51 万元及赔偿逾期 付款损失; (2019) 山东三 建设 2019 年 12 月,经法院调解,双 183.51 鲁 1525 德创 融环保 工程 方就诉讼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被 (后调解 强制执行 4 民初 6412 环保 工程有 合同 告自愿于 2020 年 1 月 30 日向公 金额 170 中 号 限公司 纠纷 司前支付 170 万元; 万元) 3、因被告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 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0 年 10 月,公司收到法院的执行 裁定书,已冻结被告到期债权 200 万元。 1、因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 公司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支付工程进度款 180.74 万元及 180.74 (2016) 义马环 建设 利息; (后判决 豫 1281 德创 保电力 工程 2、2018 年 5 月,法院判决被告 强制执行 5 金额 民初 569 环保 有限公 合同 支付公司工程款 118.21 万元及 中 118.21 万 号 司 纠纷 利息; 元) 3、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2018 年 12 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 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5-1-81 4、发行人不服终审判决,申请 再审。2019 年 11 月,河南省高 级人员法院裁定指令河南省三 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5、2019 年 11 月,双方均不服 提出上诉。2020 年 7 月,经河 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理,判决被告支付公司工程款 118.21 万元及利息; 6、被告未履行判决。2020 年 8 月,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1、公司向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仪建建设 建设 判决结案, (2018) 江苏仪 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多支付工程 工程 对方未履 苏 1081 德创 建建设 款 69.43 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6 施工 69.43 行,原告已 民初 1862 环保 集团有 2、2018 年 7 月,法院判决被告 合同 依法申请 号 限公司 应返还超付款 69.43 万元。 纠纷 债权。 3、2018 年 8 月,原告已依法申 报 699,709.83 元破产债权。 1、因未按合同约定收货并支付 货款,公司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锡雪 无锡雪 (2020) 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公 36.43(后 浪环境 买卖 被告尚未 浙 0602 德创 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资金占 调解金额 7 科技股 合同 履行付款 民初 7135 环保 用损失合计 36.43 万元。 16.50 万 份有限 纠纷 义务 号 2、2020 年 12 月,经法院调解, 元) 公司 双方就诉讼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自愿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前支付货款 16.50 万元。 1、因拖欠到期货款,公司向北 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 司支付货款 25.98 万元及逾期利 (2019) 北京峰 买卖 息; 京 0106 德创 业环保 尚未完全 8 合同 2、2020 年 9 月,经法院调解, 25.98 民初 环保 工程有 支付完毕 纠纷 双方就诉讼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39966 号 限公司 被告自愿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 前向公司支付 25.98 万元。被告 已于 2020 年 10 月支付第一期款 项。 (2018) 山西格 买卖 1、因拖欠到期货款,公司向运 被告尚未 德创 9 运仲字第 瑞环保 合同 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山 22.34 履行付款 环保 63 号 设备有 纠纷 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公 义务 5-1-82 限公司 司支付货款 15.30 万元及逾期利 息,共计 22.34 万元; 2、2018 年 8 月,运城仲裁委员 会仲裁裁决被告支付货款 15.30 万元及逾期利息。 1、公司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 鸣辰 仲裁,申请裁决鸣辰(唐山)钢 (2020) (唐 买卖 结构有限公司返还公司多支付 被申请人 德创 10 绍仲字第 山)钢 合同 的货款 14.12 万元; 14.12 尚未履行 环保 00 号 结构有 纠纷 2、2020 年 9 月,绍兴仲裁委员 付款义务 限公司 会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公司返 还超付款项 14.12 万元。 1、因拖欠到期货款,公司向长 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 航天凯 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天环保 买卖 向公司支付货款 13.39 万元及相 被告尚未 湘 0121 德创 11 科技股 合同 应利息; 13.39 履行付款 民初 5795 环保 份有限 纠纷 2、2018 年 7 月,双方和解,被 义务 号 公司 告自愿偿付货款; 3、2018 年 9 月,法院裁定准许 发行人撤诉。 1、因拖欠到期货款,公司向绍 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股份 秦皇岛 (2018) 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1.89 万元及 双轮环 买卖 被告尚未 浙 0602 德创 逾期利息; 12 保科技 合同 11.89 履行付款 民初 8156 环保 2、2018 年 11 月,法院判决被 股份有 纠纷 义务 号 告应向公司支付货款 11.89 万元 限公司 及逾期利息; 3、因被告未履行判决,2019 年 3 月,发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1、因拖欠到期货款,公司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徽恒意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0.50 万元及逾期利息; 安徽恒 (2017) 2、2017 年 11 月,法院判决被 意环保 买卖 被告尚未 皖 0302 德创 告应向公司支付货款 10.50 万元 13 科技股 合同 10.50 履行付款 民初 2037 环保 及逾期利息; 份有限 纠纷 义务 号 3、因被告未履行判决,发行人 公司 申请强制执行。2018 年 6 月,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 2018 年 7 月支付 5,000 元,2018 年 8 月支付 2 万元,余款自 2018 5-1-83 年 9 月起每月支付 1 万元。 1、因拖欠到期货款,公司向绍 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 江苏盛 要求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 买卖 被告尚未 浙 0602 德创 凯环保 司支付货款 2.75 万元及逾期利 14 合同 2.75 履行付款 民初 6637 环保 工程有 息; 纠纷 义务 号 限公司 2、2018 年 9 月,法院判决被告 向公司支付货款 2.75 万元及逾 期利息。 1、公司向滨城市沾化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炜烨热电 (2018) 山东炜 返还 有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 2.00 被告尚未 鲁 1603 德创 烨热电 15 财产 万元及逾期利息; 2.00 履行付款 民初 1179 环保 有限公 纠纷 2、2018 年 8 月,法院判决被告 义务。 号 司 向公司支付保证金 2.00 万元及 逾期利息。 合计 2,137.49 除上述案件外,2020 年 9 月 30 日后,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公司发生一 起作为申请人的仲裁案件,具体如下: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南昌德瑞防腐技术有限公司向绍兴仲裁委申请仲裁, 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工程款 40.15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5 万元。2020 年 10 月 11 日, 公司收到绍兴仲裁委仲裁相关材料。公司认为南昌德瑞防腐技术有限公司存在质 量违约行为,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向绍兴仲裁委提起仲裁,反请求南昌德瑞防 腐技术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质量违约及赔偿损失共计 50.75 万元,现案件审理中。 (二)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未了结案件 原告/ 涉案金 序 被告/被 纠纷 最新进 案件编号 申请 纠纷主要内容 额(万 号 申请人 类型 展 人 元) 中国能 原告认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 源建设 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 集团西 以发包方未结算为由拒绝向原 江 苏 北电力 建 设 告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于 (2020)甘 博 泰 建设甘 工 程 2020 年 1 月向张掖市甘州区人 1 0702 民 初 安 装 肃工程 施 工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317.91 审理中 468 号 有 限 有限公 合 同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 公司 司、德创 纠纷 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环保、甘 工程款 317.91 万元及相应利息, 肃电投 并将德创环保及甘肃电投张掖 张掖发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连带被 5-1-84 电有限 告。 责任公 司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 245.26 万元,支付违约金 24.7 万元,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231.13 万元。 1、2018 年 5 月 21 日,河南省 义马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 豫 1281 民初 479 号判决,判定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20 日内 赔偿原告 124 万元; 2、原被告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2018 年 9 月 30 日,河南省三门 义 马 建 设 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 (2016)豫 环 保 工 程 书》((2018)豫 12 民终 1578 2 1281 民 初 电 力 发行人 施 工 501.09 审理中 号),撤销(2016)豫 1281 民初 479 号 有 限 合 同 479 号判决,案件发还义马市人 公司 纠纷 民法院重审; 3、2019 年 12 月 19 日,河南省 义马市人民法院做出(2018)豫 1281 民初 1758 号《民事判决 书》,判定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 20 日内赔偿原告 98.65 万元; 4、原告不服,于 2020 年 1 月 7 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请上诉,请求撤销(2018) 豫 1281 民初 1758 号民事判决, 诉求与原先一致。 合计 819.00 除上述案件外,2020 年 9 月 30 日后,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公司发生如 下作为被申请人的仲裁案件: 1、南昌德瑞防腐技术有限公司提起仲裁案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南昌德瑞防腐技术有限公司向绍兴仲裁委申请仲裁, 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工程款 40.15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5 万元。2020 年 10 月 11 日, 公司收到绍兴仲裁委仲裁相关材料,现案件审理中。 2、河津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仲裁案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河津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绍兴仲裁委申请仲裁, 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工程款 170.71 万元及相应利息。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收 5-1-85 到绍兴仲裁委仲裁相关材料,现案件审理中。 3、浙江鼎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起仲裁案 因买卖合同纠纷,浙江鼎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诚环保”)向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发行人银行存款 540 万元,或查 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 年 11 月 13 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 (2020)浙 0602 财保 3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支持鼎诚环保上述请求。2020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 540 万元银行账户存款被冻结,期限 12 个月。 2020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与鼎诚环保达成谅解协议,约定协议生效之日起 三天内,鼎诚环保向绍兴市仲裁委申请撤销仲裁并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 解除财产保全。现该仲裁案件已经申请撤销,目前正在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如上所述,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未了结诉讼或仲裁案件涉案金额累计 2,188.24 万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4.07%;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 的未了结诉讼或仲裁案件涉案金额累计 1,574.86 万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 产比例 2.93%,占比与影响皆较小。 发行人发生的诉讼或仲裁主要为发行人正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合同履 约等纠纷,不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的合法拥有或持续经 营,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即使发 行人败诉或仲裁不利也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三、是否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发行人已在上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定期报告 中就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发生及进展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等,并在非 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进行了充分风险提示。 发行人不存在单个案件或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累计计算原则需要单独披露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且不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应单独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发行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 5-1-86 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经营 风险”中补充了如下风险提示: “5、未了结诉讼风险 截止本预案修订稿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单笔 1,000 万以上的未了结诉讼,公 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主要未了结诉讼仲裁案件 5 宗,涉案金额累计约 1,574.86 万元,主要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于相关案件正在审理过程当 中,审判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未了结诉讼风险。” 综上,发行人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发行人相关管理制度,对未了结的诉讼 仲裁的发生及进展情况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了信息披露,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修订稿中进行了充分风险提示。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首发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定期报告中关于诉讼、仲 裁的相关事项;获取了发行人诉讼、仲裁案件资料;网络检索了发行人相关诉讼、 仲裁事项;查阅了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与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进行沟通;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单笔及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 均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认定标准,发 行人不存在单笔及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达到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诉讼仲 裁认定标准的案件; 2、发行人发生的诉讼或仲裁不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 等,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于被 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如发行人败诉或仲裁不利,也不会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产生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不存在单个案件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累计计 算原则需要单独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且不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情形,发行人无需就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 行单独披露,发行人已在年报、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对未决诉讼的发生及进展情 5-1-87 况进行了信息披露,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进行了充分风险提示。 【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发生的单笔及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情形,不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发行人发生的诉讼或仲裁不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 等,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于发 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如发行人败诉或仲裁不利也不会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不存在单独案件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累计计 算原则需要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且不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应单独披露的重大诉讼、诉讼 事项,发行人已在年报、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对未了结诉讼的发生及进展情况进 行了信息披露,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进行了充分风险提示。 问题 9、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及新 增关联交易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1,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募集资金净额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新建年处理5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 1 50,000 44,000 置工程项目 2 年产3000立方米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 4,977 4,000 5-1-88 技改项目 3 偿还银行贷款 3,000 3,000 合计 57,977 51,000 二、关于同业竞争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 形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德能防火、实际控制人金猛、黄浙 燕夫妇控制的除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生产、加工:防火材料;批发:化工原料(除 染料、助剂)、金属材料(除贵稀金属)、建 筑材料、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易制毒 1 德能防火 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钢材、电工器材、 投资管理 日用百货、机械设备;封堵、涂刷、安装: 电缆防火涂料、电缆桥架、电缆封堵;消防 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2 上海梓意 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投资管理 3 德创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 投资管理 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子专用 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 料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 控制设备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 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 发电侧、电网侧、用 控制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 户侧等储能电站的 器仪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 投资、建设、运营管 4 德升新能源 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 理;储能系统集成、 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用口罩批发;医用 储能装备及电器成 口罩零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套设备的研发设计、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生产、服务 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输电、供 电业务。 电力技术研究开发; 电力技术研究开发;电力设施建设运行管 电力设施建设运行 5 惠来德升 理、维护及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五 管理、维护及技术服 金产品、电力设备、电子设备。 务 6 香港融智 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 5-1-89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永新县祥川企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7 业管理中心(有 投资管理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限合伙)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主要从事烟气治理、工业污水治理等领域环 境保护及治理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述企业均未从事与发 行人核心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1,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募集资金净额用于“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年 产 3,000 立方米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技改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公 司“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年产 3,000 立方米 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技改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 系如下: 产品是否 序 相关产品或服 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区 项目名称 项目具体用途 相似或相 号 务 别与联系 同 收集工业废盐, 为公司在深耕环保事业 新建年处理 5 万吨 处置并资源化 的业务拓展延伸,在原 为产废单位提供 1 废盐渣资源化利用 利用,生产经提 否 有烟气治理、工业污水 工业废盐处置 处置工程项目 纯精练的工业 治理业务基础上增加危 用盐产品 废业务的战略布局 年产 3000 立方米高 生产船舶用高孔 船舶用高孔脱 为公司现有脱硝催化剂 2 性能船舶脱硝催化 是 脱硝催化剂 硝催化剂 业务的产品更新升级 剂技改项目 用于偿还正常生产经营 3 偿还银行贷款 偿还银行贷款 - - 用途发生的银行借款 如上表所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均聚焦发行人环保业务板块或用 于满足公司偿债需求,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业 务存在明显差异,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德能防火,实际控制人金猛、 5-1-90 黄浙燕夫妇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1、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近似的,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 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承诺人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近似 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承诺人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近似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 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 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实际控制人保证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 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等,也遵守以上承诺; 5、对于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除发行人(含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 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使该 等企业履行在本承诺函中相同的义务;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承诺人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 份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赔 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如因违反本承诺函而从中受益,承诺人同意将所 得受益全额补偿给发行人。” 三、关于关联交易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 1、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一“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 程项目”系公司为积极响应国家“无废城市”号召,顺应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 及政策的要求,以公司全资子公司越信环保作为实施主体,实施完成后,公司将 具备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5 万吨工业废盐渣处理能力。 该募投项目为公司应对国内火电超低排放市场及工业废水处理市场增速放 缓,行业竞争加剧等不利情形下,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该项目主要面向浙江省 区域,重点服务绍兴本地农药、制药、精细化工及印染等相关行业,为产废单位 提供工业废盐的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公司的关联方皆不属于上述产废单位,预计 5-1-91 本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新增日常性关联交易。 2、年产 3,000 立方米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技改项目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一“年产 3000 立方米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技 改项目”是发行人现有催化剂业务的产品更新升级。该项目面向船舶运输领域, 建设完成后,将新增年产 3,000 立方米高性能船舶脱硝催化剂能力。公司的关联 方皆不属于船舶航运单位,本募投项目的实施预计不会新增关联交易。 3、偿还银行贷款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一“偿还银行贷款”系公司用于满足公司偿债需 求,不存在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二)偶发性关联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一“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 程项目”中,公司全资子公司越信环保拟购买德升新能源现有土地使用权与在建 工程,公司全资子公司越信环保已与德升新能源签订《资产购买协议》,并按照 约定支付了部分资产转让款。上述事项构成偶发性关联交易,拟收购的土地使用 权与在建工程系“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募投项目 实施场所,本次收购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本次交易完成后,募投项目正式实施 阶段预计将不再发生其他偶发性关联交易。 本次拟收购资产已经中企华评估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为交易价格,该关联 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除上述偶发性关联交易外,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不存在其他偶发性关联 交易事项。 综上所述,除购买德升新能源现有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偶发性关联交易外, 购买完成后,预计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将不再发生关联交易,该收购资产事项已经 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德能防火,实际控制人金猛、黄浙燕 5-1-92 夫妇均出具了《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或由承诺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以下统称为“承诺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下 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 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承诺人控制 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发行人及其下 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面侵占发行 人资金。 2、对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必 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 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 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 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 交易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在发行人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 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4、承诺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及其下属 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下属子公司 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发行人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 的损失由承诺人负责承担。” 【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独立 董事意见;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购买资产签署的 《资产购买协议》、拟购买资产的评估报告;网络检索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关联方信息;查看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定期报告;取得了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相关的承诺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实施过 5-1-93 程中,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越信环保拟购买德升新能源现有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 构成偶发性关联交易,本次偶发性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该收购资产事 项已经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新 增同业竞争及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年处理 5 万吨废盐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工程项目”实施 过程中,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越信环保拟购买德升新能源现有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 程构成偶发性关联交易,本次偶发性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该收购资产 事项已经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广大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上述情形 外,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及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5-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