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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创环保: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17  

                        浙江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创环保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2393 号

致: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德创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德创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创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德创环保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德创环保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德创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指派律师出席了德创环保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 日发布的《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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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创环保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于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在《上海证券报》等指定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的议
案
      (2)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议案
      3、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
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以及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等。
      4、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起止时
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6 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6、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绍兴市袍江
新区三江路以南公司会议室举行。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以及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 5 名,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11,255,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14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上述股东及代理人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金猛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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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创环保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逐项表决,议案 1-2 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1-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关
联股东绍兴德能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和永新县德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议案 1-2 回
避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
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德创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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