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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公牛集团: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20-04-21  

						证券代码:603195          证券简称:公牛集团           公告编号:2020-021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49,95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裁定,裁定结果
       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故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起诉状,
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因实用新型专利权事项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起诉南京中央金城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及公司(被告
二)侵犯其专利权。2019 年 7 月 21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江苏通领科
技有限公司关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起诉;2019 年 8 月 13 日,江苏通领科技有
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
于上述专利案件的裁定,将相关案件发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0 年 3 月 6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2020﹞
最高法知民终 226~230 号)、《举证通知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 226~230
号),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 2020 年 3 月 1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
高法知民终 226~230 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裁定,驳回江苏通领科技有
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裁定,裁定结果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故该诉讼对公司本期
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