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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公牛集团:公牛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2021-04-29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核查意见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和《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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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
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
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
康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且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
效。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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