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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公牛集团:公牛集团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6-23  

                        证券代码:603195          证券简称:公牛集团        公告编号:2021-061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

励对象共计 399 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
票数量为 217,960 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
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一)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
票权。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
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5 月 9 日出具
了《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
格的调整在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
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以授予价格 76.13 元/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37,900 股,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37,900 股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完成注销。

    (六)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授予价格 76.13 元/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31,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31,000 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
          (七)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
     意公司按照《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
     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
     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6 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届满。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日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日之间满足
     12 个月间隔的要求。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
     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序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号                  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
1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2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2020 年度营业收入或 公 司 2020 年 度 经 审 计 后 的 营 业 收 入 为
3   净利润不低于前三个会计年度(即 2017-2019 年) 1,005,112.88 万元,不低于前三个会计年度
    的平均水平                                    (即 2017-2019 年)的平均水平 878,183.67
                                                  万元,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考
    核要求,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 5 名董事、高级管理人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员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余 394 名
4
          考核结果        合格及以上 不合格      激励对象均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综上,399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位激励对象的个人解除限售比例均为 100%。
    激励对象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设置个人绩
    效考核。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399 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
    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7,960 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 40%,占授予时总股本的比例 0.04%。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    本次解除限售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售限制性股票   限售的数量    数量占其获授
                                         (股)      数量(股)       (股)      数量的比例
蔡映峰           董事、副总裁            12,500         5,000          7,500           40%
刘圣松     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18,800         7,520          11,280          40%
周正华           董事、副总裁            13,100         5,240          7,860           40%

李国强              副总裁               13,800         5,520          8,280           40%
张丽娜         副总裁、财务总监           7,500         3,000          4,500           40%
核心高层管理人员(不含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   479,200   191,680     287,520       40%
          干合计(394 人)
              合计                   544,900   217,960     326,940       4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 售符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399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
    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