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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公牛集团:公牛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2022-05-21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
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审核,发表如下
意见:
   1、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原激励对象梁依林因个人原
因离职已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670 人调整为 669 人,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55 万股
调整为 154.89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以上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符合《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条件,符合《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
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20 日为授予日,向 6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4.89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