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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公牛集团:公牛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8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
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367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
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486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谢韬、张泽平、何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