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公牛集团: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牛集团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的法律意见书2022-07-27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RENYINGLAW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网站:www.renyinglawfirm.com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3

第二节 正文................................................................................................................................... 4

        一、 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 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通知债权人情况 ......................................................................... 8

        三、 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基本情况 ..................................................................................... 8

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 10

第四节 结尾................................................................................................................................. 11




                                                                       1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2020)仁盈律非诉字第 05-14 号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牛集团”)与上海仁盈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本所接受公牛集团的委
托,担任公牛集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股权激励计
划”)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实施(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实施”) 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
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
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 本所律师己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8、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所用释义沿用《上海
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
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




                                      3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涉及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实施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2、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
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4、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
调整在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确定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
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5、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4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以授予价格 76.13 元/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37,9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37,900 股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完成注销。
    6、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授
予价格 76.13 元/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31,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31,000 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
    7、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因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实施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的利润分配
方案,同意公司将回购价格由 76.13 元/股调整为 74.1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完成注销。同时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399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
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8、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74.13
元/股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8,880 股,以
88.15 元/股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900

                                    5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32,780 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牛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相关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9、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以 74.13 元/股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100
股,以 88.15 元/股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3,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
计 28,100 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相关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二)本次涉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实施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蔡映峰
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前述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6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
下统一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关联董事蔡映峰在审议前述议案时
回避了表决,前述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4、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5、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6、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
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确定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意见。
    7、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74.13
元/股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8,880 股,以
88.15 元/股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9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32,780 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牛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相关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7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以 74.13 元/股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100
股,以 88.15 元/股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3,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
计 28,100 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相关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已履行
相关批准与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通知债权人情况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至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公示期
间未接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已履行
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激励对象朱江林等 8 人因离职已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1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8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激励对象龙正池等 20 人因离职已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公司对其持
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朱江林、龙正池等 22 人,回购注销的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8,100 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
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533,03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开立了本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递交了
回购注销申请。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601,180,520 股变更为 601,152,420 股。
公司尚需要依法办理相关股本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原因和依据、人员、数量、安排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9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实施履行了相应的批准与授权以及通知债权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原因和依据、人员、数量、安排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实施
的股本变更登记手续。




                                      10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四节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由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张晏维律师、方冰清
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