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集团: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2022-12-22
证券代码:603195 证券简称:公牛集团 公告编号:2022-129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牛集团”)拟增加全
资子公司上海公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信息科技”)作为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
方式实施募投项目。
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
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
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同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授权管理
层办理有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该事项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001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6,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59.4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3,567,000,000.00元,扣除各项新股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3,503,208,5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月22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
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月23日出具《公牛集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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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3号)验证确认。
二、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一)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增加情况及原因
“渠道终端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当前实施主体为公牛集团、宁波公牛电工
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销售”)、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慈溪公牛”),拟增加上海公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实施主体。以上公
牛销售、慈溪公牛、公牛信息科技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单位:万元
项目总投 募集资金 当前实施主
项目名称 变更后实施主体
资金额 投资金额 体
公牛集团
公牛集团
渠道终端建设及品牌 公牛销售
99,065.00 84,745.75 公牛销售
推广项目 慈溪公牛
慈溪公牛
公牛信息科技
公牛信息科技为公司新设的负责产品营销的法人主体,所以增加其为本项目
的共同实施主体。通过增加上述实施主体,可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降低经
营成本,提高运营及管理效率,使募投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及投产后能够更
好的运营。
(二)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公牛信息科技 成立时间 2022 年 1 月 17 日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 1200 万人民币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公牛集团持股 100% 法定代表人 阮立平
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 6399 号 2 楼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服务);家用电器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
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工器材销售;电器辅件销售;电子元器
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照明器
具销售;灯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所属期间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2022 年 9 月 30 日或
16,446.41 1,524.74 324.74
2022 年 1-9 月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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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安排
为满足募投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保证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对募集资金
的规范管理和高效利用,公司拟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提供总
额不超过项目最高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的无息借款,专项用于推进各募投项目
的建设和实施。
上述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在不影响募
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也可提前偿还。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上述借
款事项的具体实施,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相关文件的规定,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开立专门
监管账户存放上述借款,以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利用。
四、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
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属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共同实施主体,并向其提供无
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
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实施主体的增加有助于募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及投产后的更好运营,能
够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及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
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共同实施主体,并向其提供无
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便于募
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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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
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已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的客观情况做出的安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
体无异议。
特此公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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