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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公牛集团: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牛集团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1-07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邮编:20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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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军律师、胡建雄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公牛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2 年 12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 公司 2022 年 12 月 21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4、 公司 2022 年 12 月 22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关于变更注
册资本、住所、修改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
    5、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资料;
    6、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1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2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2 年 12 月 2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公
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
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6 日下午 13: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慈
溪市日显路 88 号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召开,由董事长阮立平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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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验
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5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538,111,7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245%。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
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载明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住所、修改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3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8,111,7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83,39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8,111,6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83,29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6,851,5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8%;
反对 1,260,2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23,187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174%;反对 1,260,2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6.18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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