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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环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9-30  

                                                       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即少
于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1-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并递交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
省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2-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
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
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4-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5-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通知中需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四)款所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并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
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6-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7-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8-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
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二条   当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
上,且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9-
    前款内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提案中逐项
提出或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且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
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
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
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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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11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 12 -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江苏证监局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
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
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



                                       - 13 -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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