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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伍技术: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2020-11-27  

                        证券代码:603212         证券简称:赛伍技术    公告编号:2020-073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相
应重新修订了本管理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
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当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
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修订为:“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
中管理。当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原:“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
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
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修订为:“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
续。由使用部门填写付款单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按公司章程等相关内部决
策制度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执行。”

    原:“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
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
 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修订为:“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原:“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修订为:“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
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原第三十六条后增加:“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公司董事
 会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
 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
 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或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
 事会应当罢免其相应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实施。

    修订为: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特此公告。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