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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伍技术:东吴证券关于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3-0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赛伍技术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伟                         联系电话:0512-62938168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昕                         联系电话:0512-6293816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05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伍技术”)
于2020年4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万股股票,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吴证券”)
担任赛伍技术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4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等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1                                                     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东吴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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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的权利义务。
    券交易所备案


                                                   东吴证券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
3                                                  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
    续督导工作
                                                   门进行了尽职调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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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经核查,未发现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按有关规定须公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事项。
5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6                                                  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东吴证券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关制度,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东吴证券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内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控制度,并保证相关制度有效执行,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从而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行。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东吴证券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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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未发现其向上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存在虚载、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东吴证券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东吴证券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
11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详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和“(二)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不规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范之处”。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上市公司及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向上海证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在持续督导期间,关注了公共传媒关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于公司的报道,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
14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事项。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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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况。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东吴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16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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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   况。
       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详见本节“(二) 募集资金管理存
 18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在不规范之处”。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出具《关于苏州赛
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加强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
﹝2020﹞0840 号),监管工作函的主要内容为:

      “近期,我部关注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公告编制和发布等方面
多次出现错误,且“E 互动”发布消息不审慎、不准确。鉴于上述信息披露不规
范的情形,为进一步督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规定,现对你公司及保荐机构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你公司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进一步提高勤勉尽责意识,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
施,严格依照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范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加强对相关业务规则的学习,加快提升相关人
员的专业能力,积累信息披露工作经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

    三、你公司应当全面梳理规则并完善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
规则及制度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进行自愿性披露时,充分考虑市场影
响,保证披露标准的一致性。

    四、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严格履行持续
督导、专业把关的法定职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希望你公司和及保荐机构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
求,针对上述问题积极整改。”

    公司对该监管函所涉事项整改情况如下: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出的问题,已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书面批评。公司要求信息披露相关职能
部门及时组织本部门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提高
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好勤勉尽责的义务,确保今后信息披露过程中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程序。

    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对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培训,同时加强日常督导工作并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制
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募集资金管理存在不规范之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
注函》(上证公函﹝2020﹞0840 号),监管关注函的主要内容为:

    “1、募集资金制度建立不健全。你公司未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2 号指引》)第三条
的规定建立募集资金的责任追究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不规范。你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日期早于董事会审
议通过日期,违反了《2 号指引》第四条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你公司募投项目经 2017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自 2017 年 8 月 30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 17,389.74 万元投入到募投项目,但公司在募集
资金置换前期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时,将发生于募投项目 2017 年 8 月
30 日立项之前的 359.52 万元设计费、勘测费等费用统计在内,实际置换募集资
金 17,749.26 万元。违反了《2 号指引》第五条规定。同时,在募集资金使用时
未有效执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关于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

    4、募集资金披露不完整。你公司年产太阳能背板 3,300 万平方米项目预计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业已完工。但该募投项
目截止至 2020 年 6 月使用进度为 89.5%。公司在《关于募集资金 2020 年上半年
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未披露该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
在差异的原因,违反了《2 号指引》第十一条规定。”

    赛伍技术收到上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组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项会议,对《关注函》中涉
及的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第一时间将多置换的 359.52 万元归还到
募资账户内。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对募集资金进行谨慎规范的管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

    东吴证券原委派周伟先生、朱国柱先生担任赛伍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20 年 5 月朱国柱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公司
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东吴证券决定由保荐
代表人赵昕女士接替朱国柱先生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
职责。赛伍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现为周伟先生、赵
昕女士。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赛伍技术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
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及其他临时报告等文
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赛伍技术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