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四月 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 19 号亮马桥外交办公大楼 D1 座 19 层,邮政编码 100600 19/F, Tower D1 Liangmaqiao Diplomatic Office Building, No. 19 Dongfangdonglu,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600, P.R. China T +86 10 8567 5988 F +86 10 8567 5999 w w w. a n j i e l a w . c o m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受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安杰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陆群威律师和暴雯佳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9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 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 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 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 融广场 1 号楼 5 层爱婴室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并由董事长施琼先生主持,完成 了全部会议议程;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0 年 4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112,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984%。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自 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867,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9424%。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 (2020 年 4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9,244,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56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5,2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1%。 4. 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施琼、莫锐强、戚继伟,公司监事孙琳芸、张莉娜,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高岷、王云、蔡红刚、谈建彬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另 4 位董 事刘盛、郑晓东、刘鸿亮、龚康康因工作原因、职工监事朱洁伟因公务出差未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3 1)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 《关于编制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8) 《关于制定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9) 《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10) 《关于预计 2020 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1) 《关于预计 2020 年度向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议案》; 12)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 13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由全体与会股东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由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4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公司对议案 7、议案 8、议案 9、议案 10、议案 11、议案 13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均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108,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2) 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108,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3) 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108,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4) 审议通过《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108,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5) 审议通过《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108,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5 总数的 99.993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6) 审议通过《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108,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7) 审议通过《关于编制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108,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3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108,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3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6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108,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3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0 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108,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3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0 年度向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108,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3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7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108,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1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108,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3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查验,上述议案 13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见证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