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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婴室: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0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19 号)核准,上海爱婴室商务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婴室”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 19.9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8,75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 72,470,000.00 元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
币 14,758,231.7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1,521,768.26 元。 根据中国
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
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4 层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1
  联系人               陈李彬
  联系电话             021-3508276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214
  注册资本             14,280.84 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E-1157 室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5 层
  法定代表人           施琼
  实际控制人           施琼、莫锐强
  联系人               高岷
  联系电话             021-6847017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8 年 3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3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19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 19.95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498,75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 72,470,000 元及其他发行
费用人民币 14,758,231.7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1,521,768.26 元。

   公司股票已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信证券作为爱婴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对爱婴室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间为 2018 年 3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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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进行答
1、尽职推荐工作              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
                             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对爱婴室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 及向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持续督导期内没 有发现
                             爱婴室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4 日、2019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
                             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
                             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
                             等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爱婴室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 运作
                           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爱婴室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 控制运行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
                           情况,督导爱婴室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
效执行规章制度情 况
                           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的
                           制度,督导爱婴室合法合规经营。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
                           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
                           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
                           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的对账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 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场检查了
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 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411,521,768.26
                           元,投资于“母婴产品营销网络建设”、“ 母婴服务生态系统平台建
                           设”及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39,419.42 万元,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
                           毕。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
大会情况                   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
                           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
                           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共发表独立意见 14 次,未发表非同意
情况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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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持续督导期内, 发
                            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
作情况                     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交易
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 无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
  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
  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
  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
  具专业意见。
                                           4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爱婴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
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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