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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月股份: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3-27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5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诉讼金额:合计 2,083,452.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同时涉及诉讼的金额
208.35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前三季度净利润 18,249.55 万元的 1.15%,对公司利润
影响较小;同时公司已经将此部分产品根据库岭在 2015 年计提了跌价准备,对
2018 年利润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3 月 23 日,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星铸业”)收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新吴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主要内容如下:

                                                                            目前进
序号        案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诉讼金额(元)
                                                                              展
                                       日月重工
                                       股份有限
        ( 2018 ) 苏 无 锡 市 来
                                       公司、宁                                    尚未开
1       0214      民 初 仕德机械                     纠纷    暂计 2,083,452.00
                                       波日星铸                                    庭
        1002 号           有限公司
                                       业有限公
                                       司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无锡市来仕德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一: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常年发生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的铸件加工外协单位,约定原
告为被告一加工风电组件;原告需遵守被告一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案外人”)之间签署的合同;原告的付款与案外人同步;5%质保金开具
银行保函。
    2013 年 5 月 28 日被告与客户签订产品总包合同后,将一批铸件委托原告加
工,加工合同编号为 NBRX201305-5 的加工合同,双方约定加工完成后,原告按照
被告的通知发货到指定客户处验收合格后向宁波日星铸业开票结算加工费,虽部
分产品已经加工完成,但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结算是在原告完成向被告客户交货
完成后再向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开票结算,由于本批产品客户订单调整,故导
致产品一直未完成交货,导致原告未与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结算加工费。公司
正与客户协调本批订单对应产品交货及补偿事项,到目前为止未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将继续与客户就本批订单涉及的产品交货及赔偿进行协商。
    (三)诉讼请求
    1、请 求 依 法 判 决 被 告 一 、 二 连 带 支 付 加 工 费 、 仓 储 费 、 利 息 暂 计
2,083,452.00 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二与原告办理关于质保金的银行保函事宜;
    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一、二连带承担。
    二、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尚无法准确判断,同时涉及诉讼的金额 208.35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前三季度净利
润 18,249.55 万元的 1.15%,影响较小;同时公司已经将此部分产品根据库岭在
2015 年计提了跌价准备,对 2018 年利润不会造成负面影响。但公司将对案件进
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本次公告的诉 讼事项进展情况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截止到本公告日期,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银行辅助结算账户宁
波市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 2,200,000.00 资金已经被原告进行保
全。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