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股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公告2018-11-09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2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日:2018 年 11 月 8 日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数量:623 万股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 年 9 月 27 日,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委托罗金明独立董事就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有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
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披露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2、2018 年 10 月 9 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和公司通知栏发布了《日月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就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9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8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核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并
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披露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决公告》。
3、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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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
意确定以 2018 年 11 月 8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向
1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2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56 元/股。公司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 2018 年 11 月 8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的
授予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 条
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 则
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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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规定,
同意确定以 2018 年 11 月 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2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56 元/股。
(三)权益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8 年 11 月 8 日
2、授予数量:623 万股
3、授予人数:160 人
4、授予价格:7.5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
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40%、40%、2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各为 50%。
(3)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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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
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当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前总股本比例
张建中 董事 35.00 4.53% 0.09%
虞洪康 副总经理 35.00 4.53% 0.09%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
王烨 35.00 4.53% 0.09%
务负责人
范信龙 总工程师 18.00 2.33% 0.04%
中层管理人员、
500.00 64.68% 1.25%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 156 人)
预留部分 150.00 19.40% 0.37%
合计 773.00 100.00% 1.93%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慎核查《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后,监事会认为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
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8 年限制性 股
票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
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 2018 年 11 月 8 日为授予日,授予 160 名激励对象 623 万股限制性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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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卖出
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
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首次授予的 623 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
销的总费用为 4,085.14 万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4,085.14 228.91 2,608.04 1,011.55 236.64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仅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为准。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以 2018 年 11 月 8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授予日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
摘要中关于授予日及权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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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董事会确定的授
予日、授予人数、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日月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
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日月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调整
和授权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
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满足。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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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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