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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月股份:财通证券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核查意见2020-01-0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日月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就日月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实施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90 号)核准,日月股份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2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036,792.45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93,963,207.55 元。上述募集资金全
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9]第 ZF10821 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
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
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        本次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总投资      金使用金额
        年产 12 万吨大型海上风电关键   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
 1                                                           89,204.00     84,100.00
        部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               司
 2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           35,900.00     35,900.00
                            合 计                           125,104.00    120,000.00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若
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金额,
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
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一)年产 12 万吨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

    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
星铸业”)。为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日星铸业
提供借款专项用于实施该募投项目,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84,100.00 万元。公司
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展及资金需求,在上述借款金额范围内向日星
铸业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每年 12
月 22 日付息一次,年利息计算公式为:年利息=[日星铸业借款总金额÷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总额(12 亿元)]×(实际借款天数/360 天)×公司当年实际支付
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负责上述借款事项相关
手续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1、日星铸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浙江省象山县黄避岙乡大林

    法定代表人:傅明康

    注册资本:叁亿玖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5 年 01 月 24 日

    经营范围:钢铁铸件、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咨询;金 属
材料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 公司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度   2019 年 9 月 3 日/2019 年 1-9 月
      总资产                   241,005.80                       329,970.12
      净资产                   170,593.44                       194,325.81
     营业收入                  123,088.23                       170,210.82
      净利润                   14,259.91                         22,438.36

    2、本次借款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日星铸业提供借款,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
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日星铸业是公司全资子
公司,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同
时,日星铸业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能够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

    3、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
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日星铸业提供借款
方式用于实施“年产 12 万吨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4、保荐机构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日星铸业提供借款方式用于
实施“年产 12 万吨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已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上述事
项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日星铸业提供借款方式用于实施“年产
12 万吨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事项无异议。

    (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自身,
公司履行完毕必要的审议程序后,拟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本项目对应的人民币
35,900.00 万元自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结算户,用于日常公司营运。

    2、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相关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有利于保
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实施“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4、保荐机构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实施“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
规定。上述事项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实施“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卓小伟              吴云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