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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月股份: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20-02-20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二月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日月股份”)的委托,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日月股份回
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
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日月股份如下保证:日月股份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
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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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日月股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18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8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

     2020 年 2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
批准与授权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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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中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离职”规定:“激励
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胡广、俞凯、陈立中及陈榜初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
资格,因此,公司将对上述 4 人所持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授予
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胡广、俞凯及陈立中 3 人限制性股票共计
65,000 股,授予价格为 7.56 元/股。2019 年 6 月 16 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陈榜初限制
性股票共计 10,000 股,授予价格为 9.23 元/股。

     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8 年每股分配现金红利 0.3 元,每股资本公积
转增 0.3 股)实施完成后,胡广、俞凯及陈立中 3 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84,500 股(65,000×(1+0.3)),回购价格调整为 5.58 元/股((7.56 元/股-0.3 元/股)÷
(1+0.3)),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申请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股票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上市流通,上述俞凯、陈立中 2
人已获授且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31,200 股。

     因此,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63,300 股。回购注销胡广、俞凯、
陈立中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5.58 元/股,回购注销陈榜初已获授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9.23 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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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的相关文件,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为 389,959.28 元,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股票数量、回购价格和资金来源,符
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合法
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的确定
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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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卢超军                                                    卢超军



                                                         ____________________



                                                                金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