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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月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2020-04-23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 年修订)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修订)




    为了进一步明确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限,确
保监事会发挥其应有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
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其中职工代表 1 名。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在该选出的件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能。
    第四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股东、职工的
权益;
   (二)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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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薄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
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七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
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权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八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即监事会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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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监事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批准监事辞职而填补其空缺。监事的辞
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原监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
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并提出内容完整的提案。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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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应该列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
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
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
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于会议召开三日内,以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有效方式)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公司正在或已经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其他机构)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
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及外部审计人会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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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第二十六条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监事会认可的其他表决方
式。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决议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时,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若与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所不
符,以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不
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修改
须由监事会拟定修改议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