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股份: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03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3 月 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会议室(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北村村)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55,894,68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64.0081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
务负责人王烨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4 人,董事长傅明康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张建中
先生、独立董事罗金明先生、独立董事张志勇先生、独立董事郑曙光先生因
工作原因未现场出席,以视频方式参与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王烨先生出席并主持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626,135,802 95.4628 29,758,882 4.5372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626,135,802 95.4628 29,758,882 4.5372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626,135,802 95.4628 29,758,882 4.5372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14,26 29,75
1 股票激励计划 32.4102 67.5898 0 0.0000
9,838 8,882
(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14,26 29,75
2 32.4102 67.5898 0 0.0000
股票激励计划 9,838 8,882
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14,26 29,75
3 2023 年限制性 32.4102 67.5898 0 0.0000
9,838 8,882
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
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议案 1、2、3
中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独立董
事郑曙光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议案征
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2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同日于指定
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8)。在征集期间内,独立董事未征集到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林惠、洪赵骏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
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
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