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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股份: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23-03-22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公司可以将商业票据统一存入合作银行进行集中管
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或违反相关规定的
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额度为人民币20亿元以内的票
据池业务,以上额度可以滚动循环使用,利用票据质押方式实施贷款或开具银行
承兑汇票业务,以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由于公司国际业务的外汇收付金额较大,外汇汇率/利率波动对公司经营成
果可能产生影响。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风
险,有利于保证公司盈利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
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两年以内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币远
期结售汇业务,累计交易额度控制在10,000万美元或者等值外币以内,每笔业务
交易期限不超过两年。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22 万吨大型铸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
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规划及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
施造成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
规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罗金明、张志勇、郑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