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恒通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

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1
                                                                    法律意见书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在

指定媒体发布的《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星期

二)下午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78,068,85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246%。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8,068,85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24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法律意见书

0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表决。

    (二)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

案:

       1. 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同意 78,068,856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40,308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3
                                                                法律意见书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熊   川




                                              ___________________

                                                    王   振




                                                  2018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