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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通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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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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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恒通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以下统称为“《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

 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00 在恒通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1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83,084,941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127%。其中,出
                                                                法律意见书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3,007,801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74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7,14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1.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3,007,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71%;反对 77,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3,007,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71%;反对 77,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3.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3,007,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71%;反对 77,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007,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71%;反对 77,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83,007,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71%;反对 77,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聘任山东和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同意 83,007,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71%;反对 77,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3,007,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71%;反对 77,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公司 2019 年度贷款融资预计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 83,007,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71;反对 77,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9. 《预计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同意 8,079,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542%;反对 77,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94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表决情况:同意 83,007,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71%;反对 77,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 《关于公司监事报酬》

    表决情况:同意 83,007,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71%;反对 77,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 《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3,007,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71%;反对 77,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 《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表决情况:同意 83,007,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71%;反对 77,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4. 《关于 2019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007,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71%;反对 77,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15.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及子议案

     15.1 《选举解云飞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83,067,802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3%。解云飞

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6.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及子议案

     16.1 《选举孟祥红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83,067,802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3%。孟祥红

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其中议案十三、十四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且在审议第九议案所涉及的

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并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