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3-01-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或“公司”)经证监会《关于核
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86 号)核
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4,997,604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87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99,999,995.48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2,333,616.38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87,666,379.10 元。公司增发股票已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信证券”)作为
正在履行恒通股份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恒通股份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
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孙婕、郑文英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 年 1 月 12 日-2023 年 1 月 13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郑文英、栾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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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访谈;
2、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4、查阅上市公司 2022 年召开的历次三会资料;
5、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5、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运用凭证等资料;
6、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7、查阅和复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核查公司 2022 年以来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恒通股份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
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
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
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较有效执行;公司自上市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集、通知、召开、审议、表决等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
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
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比对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恒通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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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2022 年以
来三会文件及公告,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
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本次现场检查,恒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
逐月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保荐机
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恒通股份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
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保
荐机构认为:恒通股份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
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业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
务报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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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认为,恒通股份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
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恒通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检查期内,公司能够按照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应备查资料,能够如实回答保
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六、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恒
通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自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以来,恒通股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
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等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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