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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景旺电子:关于子公司景旺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2017-10-27  

						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17-070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景旺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标的及标的额:坐落于珠海高栏港经济区装备制造区(南区)南水
        大道东南侧编号为 GL-2017-0018 号宗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人民币
        52,879,986.00 元。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本
        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价款。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无


    一、交易概述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景旺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景旺”)
产业园区建设的需要,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通过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上交易系统,以人民币 52,879,986.00 元竞得坐落于珠海高栏港经济区装备制
造区(南区)南水大道东南侧编号为 GL-2017-0018 号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
    近日,公司收到珠海景旺与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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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4404GL-2017-000022)(以下简
称“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为编号 GL-2017-0018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宗地总用地面积 157380.91 平方米。出让宗地坐落于珠海高栏港经济区装备制造
区(南区)南水大道东南侧。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出让方: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 2002 号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本合同项下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50 年。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中:
    1、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工业用地;
    2、建筑总面积 220,333.27(计容)平方米;
    3、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2 不低于且不等于 1.40;
    4、建筑密度不低于 30%;
    5、绿地率不高于 20%。
    6、地块建设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第二十四项“信息产业”项目
中第 23 小项“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
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
路板和柔性电路板)制造”为主,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
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途的建筑面积不超过
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15%。
    (三)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以下规定执行:
    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
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
让宗地面积的 7%,即不超过 11,016.66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
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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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
迟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的,经出让人
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
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五)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
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
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
让人继续履约。
    (六)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
定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
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
继续履行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
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占约定
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
金。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本次取得的宗地使用权可以为子公司珠海
景旺的园区建设、生产提供土地资源;
    (二)购买出让宗地使用权能够满足珠海景旺生产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公司
经营战略规划的实施,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购买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来源为子公司自有资金,对上市
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不会产生影响。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若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工建设及
相关审批手续,相应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
合同约定的标准,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未达到合同约定最低标准的,土地使
用权可能将被出让人收回或承担违约金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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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开工建设需取得政府部门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环境评估等审批
手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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