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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景旺电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8-02  

						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18-038
债券代码:113512            债券简称:景旺转债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878 号)核准,于 2018 年 7 月 6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可转债”)978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7,8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509.8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96,290.20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中,经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8]1710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南头支行”)的下属分支机构中国银行深圳西丽
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专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西丽支行
    账号:765370610508
    近日,公司与南头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约定了专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等要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6537061050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高密度、多层、柔
性及金属基电路板产业化项目(二期)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
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
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可按月向丙方报送。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到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嘉、曾文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