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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旺电子:《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2-06-28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生效)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知董事会。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
                                                              股东大会。
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取包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
                                                              括提供视频、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取包括提供视频、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股东或董事、监事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总经理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列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的30%;
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
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以上条款修改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