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旺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9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景
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的用途,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符合中国证监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
资金人民币 33,956.72 万元。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
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建设。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
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情形,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贺强、周国云、曹春方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