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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都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11-20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银都餐饮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6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18 年 11 月 16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向 1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939.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变更,即调整“新增年
产 10 万台商用制冷设备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14,312.02 万元用于“阿托萨厨
房设备(泰国)有限公司年产 10 万台商用制冷设备项目”的事项及审议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
次变更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经济环境和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并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厉国威、肖杨、YEO CHOO TECK


                                                        2018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