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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都股份: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2-08  

						证券代码:603277            证券简称:银都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7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都股份”)于2018
年12月7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于2018年12月7日与子公司阿托
萨厨房设备(泰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及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45 号文核准,本公司由主承
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
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6,60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2.37 元,共计募集资金
81,642.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5,208.76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76,433.24 万
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5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
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967.34 万元后,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净额为 74,465.9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51 号)。
   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具体内容详


                                     1
见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3)。

    二、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有关事由

    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于2018年12月5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调整“新增年产10万台商用制冷设备项
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4,312.02万元(含孳息)用于“阿托萨厨房设备(泰国)有
限公司年产10万台商用制冷设备项目”的建设投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
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

    三、 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8
年12月7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于2018年12月7日与子公司阿托
萨厨房设备(泰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及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         开户行          专户用途              账号          金额(万元)

               宁波银行股份
银都餐饮设备                  炉具等西厨设备扩
               有限公司杭州                      71050122000666778     247.97
股份有限公司                      产项目
                 余杭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
银都餐饮设备                  自助餐设备产业升
               股份有限公司                      19050201040014576     387.64
股份有限公司                      级项目
               杭州余杭支行



                                       2
                                        阿托萨厨房设备
                    中国民生银行
银都餐饮设备                          (泰国)有限公司年
                    股份有限公司                                  604049049               412.021
股份有限公司                          产 10 万台商用制冷
                    杭州余杭支行
                                           设备项目

                    南京银行股份
银都餐饮设备
                    有限公司杭州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0710270000000137             2.24
股份有限公司
                       余杭支行

Atosa Catering                          阿托萨厨房设备
                    中国银行(泰
Equipment                             (泰国)有限公司年
                    国)股份有限                              100000300735136               0
(Thailand)Co.,                        产 10 万台商用制冷
                    公司罗勇分行
LTD                                        设备项目

Atosa Catering                          阿托萨厨房设备
                    中国银行(泰
Equipment                             (泰国)有限公司年
                    国)股份有限                              100000300735169               0
(Thailand)Co.,                        产 10 万台商用制冷
                    公司罗勇分行
LTD                                        设备项目


       四、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乙方)、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04049049 ,专户仅用于甲方控股子公司阿托萨(泰国)有限公司年产 10 万台
商用制冷设备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以及汇入甲方控股子公司阿托萨(泰国)有
限公司在 BANK OF CHINA (THAI) PUBLIC COMPANY LIMITED,RAYONG
BRANCH 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以不同期限的定期方式存储,或
购买不同期限银行保本理财,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和保本理
财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方式续存、或

1
    该项目未使用募集资金为 14,312.02 万元(含孳息),其中 13,900 万元目前存放于理财账户。

                                                  3
继续购买银行保本理财,并通知丙方,甲方定期存款和保本理财不得以任何形式
办理质押。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陈敬涛 田英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4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阿托萨厨房设备(泰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银行(泰
国)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0000300735136(THB Saving 泰铢活期账户)、100000300735169 (USD-SFCD
Saving 美元活期账户),前述专户仅用于乙方实施年产 10 万台商用制冷设备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
得质押。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作为乙方的母公司有责
任确保乙方遵守该等法律法规。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陈敬涛、 田英杰可以随时到丙方

                                    5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六、 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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