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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都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公告2019-08-30  

						     证券代码:603277              股票简称:银都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1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 4 月 17 日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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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的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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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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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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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式的方案;

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三)、(五)、(六)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以及为筹集回购资金而进行的再融资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总经理的工作;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的工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东大会审议。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