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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都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1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
为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及
预留授予权益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存在《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

售的情形。

    2、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66.0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以 2017 年净利润

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1%。

    4、公司依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

考核办法对全体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127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在本次

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情况如下: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

所持有的全部未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回购注销;

    (2)120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额度全部解除限售;

    (3)6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额度全部解除限售。

    5、公司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

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厉国威 肖杨 YEO CHOO TECK
                                                        202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