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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1-04-09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03 月 2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外,还通过公司公告栏将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张贴公示。
    (1)公示内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21 年 03 月 25 日至 2021 年 04 月 06 日;
    (3)公示方式:公司公告栏;
    (4)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
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
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
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或公司控股
子公司任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
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04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