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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2-03-02  

                        证券代码:603277          证券简称:银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孙玉理、张国华因2020年度个人考核不合格,
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汪立冬,因离职
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对上述3位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36,000                   36,000           2022 年 03 月 04 日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关于调整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同意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孙玉理、张国华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6,000股(其中:孙玉理3000股,张国华3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32元/股,回购价款合计19,920.00元人民币(其中: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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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理9,960.00元,张国华9,960.00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浙
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权益第三
期解除限售以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2、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汪立冬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9.00元/股,回购价款总计
270,000.00元人民币。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银
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
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
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情况。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公告》 公告编号:2021-054,
2021-055,2021-056)。

    二、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孙玉理、张国华 2020 年度个人考核不合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 6,000 股(其中:孙玉理 3000 股,张国华 3000 股)限制性股票实施
回购注销。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为 3.32
元/股,回购价款总计 19,920.00 元人民币(其中:孙玉理 9,960.00 元,张国华
9,9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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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汪立冬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
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9.00元/股,回购价款总计270,000.00元人民币。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6,000 股,分别为: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2 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6,000 股;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1 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0,000 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10,135,00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开设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093598),并已向中登上海分
公司申请办理相应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03 月 04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
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0,171,000       -36,000        10,135,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10,049,000         0          410,049,000
            股份合计          420,220,000      -36,000       420,184,000


    四、 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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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事项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回购及本次解除限售条
件已满足,且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
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所引致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履行
减资、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法定程序,以及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向证券交易所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事项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回购已取得了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尚
需就本次回购事宜所引致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法
定程序。

     六、 上网公告附件

    1、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权益第三期解除限售以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03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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