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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8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
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
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上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
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收购人及其他权
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



                                   1
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
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
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
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
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
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
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2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
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交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
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交所提交的公
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
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
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
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3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
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
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4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需要季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视为未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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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
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
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条第
二款第(十六)项情形,或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可能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
                                   7
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并在其后的每月披露1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
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上交所
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
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
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
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
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
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8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9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信息事宜(参见第三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投资部: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
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
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应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
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10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
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
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
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第五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11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
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证券
投资部;
   (三)证券投资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定期
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将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十)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一)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
以下程序:
    1.证券投资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
告;
    2.涉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
    3.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4.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投资部
提交相关文件;
    2.证券投资部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4.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2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
 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1.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
 告;
     2.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
 牌并公告;
     3.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本所申请复
 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四)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及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指定媒体披露。
     公司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相关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
 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的暂缓披露或豁免披
 露其信息的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
 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投资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
 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
(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证券投资部编制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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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指
定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
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
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14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证券投
资部负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
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的,
证券投资部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件。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
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
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
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
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
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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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下属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七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章 信息沟通

    第七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
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16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
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
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第七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其主要内容应
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的内容完全一致,且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三章 相关责任

    第七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
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的,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监事会应当提请
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监事会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相关责任监事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提
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监事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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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
罢免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四)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应当主动处理自己非法持有的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的,应当免除其职务。
    第八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若经修订,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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