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8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
的原则,现就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 8 月 26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现金分红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体
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回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公司提
出的 2019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36,267,054.78 元
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
用成本,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的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之日起 12 个月。
五、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存储
收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
六、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
满足上市公司审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经核查,董事会《关于补选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中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玉红女士的教育背
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
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同意提名张玉红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
止,并同意将张玉红女士作为公司董事会第二届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 扬
耿建新
刘凤元
2019 年 8 月 26 日